审理模式中非程序性因素向程序性因素的漂移,实际是受到了政法型司法体制中政治色彩渐弱法律色彩渐强的决定。审理结构是审理模式在某一特定时期下的反映,而随着社会转型中具体社会情况的变化同一审理模式会形成不同的审理结构。审理结构的变化一般是在审理模式的涵盖范围之内的;但如果审理结构的变化比较剧烈,则可能会导致上位的审理模式发生变化:如审理结构中非程序的因素远远大于程序因素时,则有可能导致审理模式中非程序性因素远离程序性因素,如非正式开庭又重新退化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一种退步,会造成对程序的解构,也往往意味着前一阶段由于过度关注程序而使得社会转型蓄积了极大的矛盾没有得到消解,以至在政法型司法体制方面,政治的色彩必须强化。而在这样一种状态持续一段时期之后,由于又会蓄积另一方面的矛盾,如国家过度干预社会导致社会缺乏活力,引起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紧张,政法型司法体制、民事审理模式及结构又需要向相反的方向运动。因此,尽管在程序解构非程序的道路上存在曲折乃至反复,但在法治的建构过程中,这是一个总的方向与趋势。
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民事审理模式中的确存在程序因素被非程序因素解构的危险。例如,当前实践与政策层面有更多倾向于非程序因素的动向,如“人民满意”,“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强调调解等,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动向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强的态势,以至于存在解构的危险。由于国家对司法政策的选择主要是对社会转型中矛盾的解决,也许并未意识到如何才能既要保持稳定又能最终实现现代化转型,而在政策的制定上没有形成一种自觉。为避免政策的盲目性,避免非程序对程序的解构,避免走太多的弯路,我们应该发挥我们的主动性,一方面强调程序的必要性,避免国家在司法政策中对非程序因素赋予太多的权重,以实现社会转型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确实注意到纠纷的实质解决与社会稳定对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性,对诸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非正式开庭等话语给予必要的理解与关注。[28]
【作者简介】
徐昀,单位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例如,2005年度中国法官十杰就是这类要求的典型代表。关于他们的事迹,可参见“2005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zhuantil/ 2005fg10j/2006年4月10日(最后访问时间)。
newxingq:“审判工作该怎么做?”,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public/detail.php?id=680802003年7月12日。
关于该模型的由来、变迁及分析,可参见徐昀:“民事诉讼中的‘非正式开庭’”,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360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程序与程序的组合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结合得比较好,但这仅仅是制度运作中的偶然。
当前审理模式的最新动向,是更倾向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例如,法院对调解的重新重视,和谐社会构建对司法的要求,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的决定,媒体的话语导向等等,都暗示了这一倾向。
由于与社会经济活动及人们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民事审理模式显然会对社会转型的最新动向保持高度敏感。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aw/lawview.asp?id=120832,2006年4月10日(最后访问时间)。
关于审限制度在当事人主义的框架下如何促使法官不得不产生非正式开庭的运作,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冯象:《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
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财政部长金人庆:中国有必要也有能力取消农业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1/09/content_4027191.htm2006年1月9日。
尽管信访、人大监督都是“依法”进行,但严格说来,这是一种政治的治理机制。
例如,法院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如执行不力、司法腐败等,体现为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社会内部的矛盾(体现为纠纷)的交汇点,是转型期间矛盾的集中交汇点(例如,没有实质性地解决纠纷时,社会内部的矛盾依然存在,而由于当事人对法院又产生不满,又添社会对国家的矛盾,两种矛盾会集中在一起),社会评价度也是最低的。一个表现是,据称近年来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大致在70%左右,尽管其他国家机关同时也在争创“人民满意”、“某某为民”等,尽管法院的工作实际上并不比别的机关差,但评价低依然难以避免。
在我国,根据“一府两院”的说法,法院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应该是极为重要的,但它实际上又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边缘,而要真正完成国家赋予司法的使命,作为社会转型中的“减压阀”与法治建构的中坚力量,在政法型司法体制中,政治必然会提升司法的地位。
徐昕、徐昀:“非正式开庭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第73页。
同,第345-348页。
同,第81页。
同,第356-357页。
这里的案件具体情况,既包括案内的情况,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矛盾状况等等;也包括案外的情况,如是否存在“案外力量”(如媒体、人大、法学专家、上级、当事人有“背景”等)的介入。法官在有案外力量的介入时会采取规范的程序运作,这意味着法官懂得“生存之道”,但这与实体公正无关,而纯粹是“生存之道”。
同,第76页。
同,第158页。
同,第149页。
同,第158页。
同,第151-152页。
我并无意讨论我们的法治到底是西方经验还是本土资源,但一个朴素的直觉是,法治并非我们的传统,如果要建构一种异于传统的新事物,我们应该更多地倾向于西方经验,而建构的过程,则与我们的客观实际有关。故此,中式的道路与西式的目标,可能是不同于西方经验与本土资源的法治的“第三条道路”,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迁,极有可能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异于西式目标又不同于传统的新法治。
陈永辉:“用新‘两便’原则指导新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9405,2005年9月28日。
注意本文中审理模式与审理结构的含意有所不同。审理模式与审理结构一般是相同含意的概念,但为分析的精确,笔者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坐堂问案”等民事审判的总体框架统称为“审理模式”;将在这些审理模式之下程序性因素与非程序性因素的构成变化称为“审理结构”,如“更少正式开庭+更多非正式开庭”。
同,第348-351页。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存在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危险,民事审理模式的发展变化、法治建构、社会转型都是极其复杂的事物,绝非能够用几个理论模型就可以概括说明,而理论模型本身就是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理想型”,本文只是试图提供一种接近它们的更注重现实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