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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开庭视角下的程序与法官

  

  面对如此局面,我真有点力不从心。审判工作该怎么搞?[2]


  

  看来,法官们被捉摸不定的审判方式改革“闪了腰”:一时这样,一时又那样,到底该怎样?自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到当前,民事审理模式的运动轨迹似乎确实经历了一个“大回转”,法官们难以接受实数正常,而对于学术界,这类现象可能隐藏着巨大的秘密与价值,可能揭示有关审判方式改革甚至法治构建与社会转型的某种规律,值得慎重地“探究与构想”。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可以提出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法官为什么会面临一个如此两难的局面,这背后究竟有何种深层次的原因;其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这一困境,给我们什么启示;其三,从更高层面上分析,上述问题对中国的程序观念建构、法治与社会转型有何价值。以下笔者即借助两个理论模型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二、民事审理模式与司法体制的理论模型


  

  通过对自解放区以来到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的结构及其变迁的经验型研究,笔者提出了一个关于我国民事审理模式的结构化模型,即“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式开庭”,该模型具有极强的张力,不仅可以整合从解放区到当前民事审理模式的变迁,甚至还可以从宏观上把握未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方向以及民事审理模式的大致发展路径。简而言之,该模型认为我国的民事审理模式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方面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代表了民事审理模式中非程序化、强调实体公正、注重调解、人民满意、司法为民、群众路线的一极;另一方面是正式开庭,这代表了民事审理模式中强调程序、规范庭审运作的一极。[3]


  

  与民事审理模式有关的是,笔者对更高层面上的司法体制也提出了一个结构化的模型,即“政治+法律”的“政法型”。“政法”可谓法律界的陈词滥调,但用于形容司法体制恐怕并不多见,而作为决定司法体制结构及其变迁的变量则绝对属于“原创”。该模型的基本含义是,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单纯是法律层面上的,而是由政治与法律两方面的因素构成的,政治与法律这两者在司法体制中的结构及变迁决定了司法体制的状况,而这又进一步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式开庭”的结构及变迁,包括两者强弱对比、构成状况、动态变迁等。政法型司法体制,构成了民事审理模式变迁的更高层面上的背景。例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政法型司法体制中政治色彩的渐弱与法律色彩的渐强,不仅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和地位得到了提升,也决定了民事审理模式中非程序化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了抑制,而强调程序的正式开庭得到了长足发展。


  

  通过对民事审理模式的分析,笔者的一个重要结论是,民事审理模式中蕴含着结构性矛盾:如前文所述,审理模式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了非程序化的一面,而正式开庭又强调了程序的一面,两者混合在一起显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与紧张。例如,庭前的调查取证使得之后的正式庭审被“虚置”;规范的正式开庭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官不需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4]而恰恰是结构性矛盾,才是促使民事审理模式不断发展变迁的内在动力(内因),并决定了民事审理模式变迁的基本走向,必然是一时偏向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时又偏向正式开庭。[5]至于何时转变,以及转变到何种程度,则由司法体制中政治与法律的变迁所决定。而政治与法律之所以变迁,直接原因是党与国家的政治决策,深层原因则是为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凸现的矛盾和问题。故从根本上分析,社会转型就是民事审理模式变迁的外因。[6]


  

  三、法官面临的矛盾及分析


  

  (一)矛盾的表现


  

  正是因为民事审理模式中的结构性矛盾,使得制度和话语对法官有着双重要求,以至于法官处于一种无法言说的两难境地。或者可以说,我们的民事审理模式实际上为法官构造了一个程序悖论:遵守程序,抑或不遵守程序,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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