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开庭视角下的程序与法官
徐昀
【关键词】非正式开庭;程序;法官
【全文】
我们的要求是,法官必须在制度的程序要求与纠纷的实体解决之间两全其美。
——题记
一、问题的提出
只要我们对媒体的“话语”稍加关注,就会发现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我们认为司法/法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重实体轻程序”,应该树立程序公正观念,程序是制约法官主观随意性、保护当事人权利、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程序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而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司法腐败;程序不仅是工具意义上的,还具有独立价值,程序观念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程序与法治具有同等的含意。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体会当事人的难处,能够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方便群众解决纠纷,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实质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地调解纠纷,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创造一个更和谐的社会。例如,马锡五式的法官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法官和法院应该争创“人民满意”,“司法为民”,“保持先进性”,法官应该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一个基本的价值要求。[1]
从表面上分析,这两方面的要求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冲突,但似乎又隐含着某种不易觉察的紧张。至少有证据表明,这两方面的先后强调或者同时要求,常常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茫然不知所措。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一名法官网友发表了名为“审判工作该怎么做?”的文章,颇具有代表性,笔者深以为然,故全文照引:
我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或许并不令人愉快。确实,如果作为法官,甚至不知道审判工作该怎么做,那肯定是不合格的,因而绝没有法官会承认这一点。但是,我作为一个法官,有时候,真的很迷茫。
刚参加工作,初为法官的时候,法院是一个追求实质真实的法院,那个时候,好像没有人因为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而受到过质疑。所以,在我们这里,法官经常要上山下乡,深入到田间地头,居民院落,再三再四地调查案件。有时候,一个证人就要见好几遍。一审案件,在把事实搞清楚后,可以开庭了,就合议,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后去开庭。几年下来,我这个学法律的人,所熟悉的就是这样的审判了。案子办得倒也过得去,至少没有出现冤假错案。于是,我就以业务骨干自居了。
后来,这种做法受到了批评。一检讨,过去的都不对,什么“先判后审”、大包大揽、开庭“走过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深刻一点的理解是,都是法院重实体轻程序的结果。法院是司法机关,本质应当是重程序。于是,我们就批评自己,不懂这个道理,至少是把老师的教诲给忘记了,于是,就认认真真学,搞一步到庭,直接开庭,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庭审中,也不再大包大揽庭审活动。院里也给我们放权,一些案件不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在艰苦的锻炼中,我们努力适应,提高自己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认证能力,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等等。
原以为,这回抓住了审判的真东西,哪想到,现在又不行了,我们的努力还是受到了批评,什么烦琐主义、形式主义、低效率,说人家西方国家,一个小时审理三个案件,我们三个小时都审不完一个案件。于是,又出现了繁简分流,更有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还推广速裁机制,在审判庭之外,有的设立速裁庭,有的设立速裁处,一天就审理一个案件。好像说的是越快越好,要是再搞庭审的话,至少是不追求效率的表现。
当然,受到批评的或者要求进行改正的,不只是这些。法律文书,讲理是多余的,简单是正常的,填充是创新的。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要着重调,少于百分之六十,就是不好,要达到百分之百,才是好样的。有的更绝,搞诉外调解,被誉为延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