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圣彼得堡律师协会的统计,截至到2008年4月1日,在圣彼得堡的律师执业机构中共有72家协会制律师事务所,643家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32家。
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ий кабинет)
律师决定独自进行律师活动时,可以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将其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在通知中注明律师的信息、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地点、律师与律师协会执委会进行电话、电传、通讯和其他联络的方式。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在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中,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由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并且在事务所登记。
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房产必须按照其用途使用,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变更房产的使用目的。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利用其所有的住宅(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的住宅)作为事务所办公室。
律师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承租合同(性质上与中国的公房承租合同基本一致)占有的居住房产可以用作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使用,但应当征得出租人和与律师共同居住的所有成年成员的同意。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Коллегия адвокатов)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师有权设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以会员制为基础,并根据设立人批准的章程和设立人订立的设立协议运行。只有同一个地方律师名录中的律师才可以成为同一个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
设立协议要规定律师向事务所交付财产的条件和参与事务所活动的程序,事务所吸收新成员的程序和条件,事务所设立人(成员)的权力和义务,事务所设立人(成员)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地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财产的来源和其使用方向;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方式;
――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信息;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改制和解散的程序;
――修改和补充章程的程序;
――不违反《俄罗斯律师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必须履行设立协议和章程的要求。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资产,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立银行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从其办理国家登记之日起视为成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法律允许设立该分支机构。在外国分支机构工作的俄罗斯律师信息录入到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律师名录之中。
律师向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交付的出资财产属于事务所所有,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成员对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事务所也对其成员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对其成员律师进行律师活动取得的收入承担税务代理人职责,同时也是其成员律师与委托人、第三人进行结算及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其他问题的代理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根据俄罗斯法律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税务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和委托人签订,并在事务所登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组为合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