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对于请求法律服务的人提出的委托事项,如果律师:
――对与委托人委托协议标的具有与该人不同的自身利益时;
――作为法官、仲裁员、中间人、检察官、侦查员、预审员、鉴定人、专家、翻译参与了案件,作为该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证人,以及律师曾经是有权对该人的利益作出决定的公职人员时;
――与曾经参与或者正在参与该人案件调查或者审理的公职人员具有亲属关系或者家庭关系时;
――正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该委托人的利益与该人的利益相冲突时;
则律师不得接受该人的委托。
4.3 对案件的观点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除非律师确信委托人是在虚假供述;
4.4 如果委托人否认,则不得公开声明委托人被证明有罪;
4.5 没有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泄露委托人因提供法律服务而向律师告知的信息;
4.6 不得拒绝接受的辩护。
四、俄罗斯律师资格的授予
申请资格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在国家认可的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或者具有法学学位;
申请人还应当具有不少于2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历(范围很广泛)或者通过在律师执业机构的实习。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律师资格,也不得从事律师业务(第9条第2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故意犯罪的前科尚未届满或者未取消的人。
律师资格的授予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提出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
除了提交申请以外,申请人还要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证明、法律高等教育或者法学学位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如果提交不实文件,将可能成为不被允许参加资格考试的理由。
必要时,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在2周内进行审查。专业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应机关核实或者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在收到专业委员会的请求后1个月内,相应机关必须向专业委员会告知文件和信息的审查结果或者确认其真实性。
在审查结束之后,专业委员会就是否允许申请人参与资格考试作出决定。
拒绝申请人参与资格考试的决定必须是根据《律师法》规定的理由作出的,对拒绝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关于资格考试的程序、对申请人知识的评判以及考题题目由联邦律师协会制定和确认。
资格考试有笔试和面谈两部分构成。
对于没有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至少要在1年以后方可允许再次参加考试。
在申请人通过资格考试之后,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授予律师资格。专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交授予律师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授予律师资格或者拒绝授予律师资格。专业委员会关于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的决定自申请人接受律师宣誓之日起生效。
对于顺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专业委员会不得拒绝授予其律师资格,除非在律师资格考试之后发现阻碍允许申请人参与考试的情形。在此情况之下,可对拒绝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资格的授予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且不受申请人年龄的限制。
俄罗斯律师宣誓
根据律师协会固定的程序,顺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要进行宣誓,宣誓内容如下:
“我,郑重宣誓,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道德诚实、认真地履行律师义务,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从接受宣誓之日,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并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
律师资格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