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俄罗斯律师
周广俊
【关键词】俄罗斯律师
【全文】
一、法律依据
俄罗斯现行的律师法为《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和律师法》(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Б АДВОКАТ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 АДВОКАТУРЕ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以下简称《俄罗斯律师法》),在国家杜马2002年4月26日通过,俄罗斯联邦会议2002年5月15日批准,并由俄罗斯总统普京于2002年5月31日签署。
《俄罗斯律师法》自2002年7月1日生效,但其中关于律师执业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自该法生效之日起,《苏联律师法》(Закон СССР от 30 ноября 1979 г. N 1165-X "Об адвокатуре в СССР")、《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律师条例》(Закон РСФСР от 20 ноября 1980 года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Положения об адвокатуре РСФСР")等法律法规废止。
除《俄罗斯律师法》和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享有很高自主权的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和各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也制定了许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的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
二、俄罗斯律师的权利
《俄罗斯律师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中包括:
1、律师作为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其权利由俄罗斯联邦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所规定。
2、在联邦性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之下,律师应当持有相应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来履行委托事项。介绍信的格式由联邦司法机关制定。在其他情况之下(即联邦性法律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律师根据授权委托书即可代表委托人。任何人无权要求律师和其委托人出具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后方可允许律师介入委托事项。
3、律师有权:
3.1 搜集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包括向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索取证明、和其他文件,而这些机关和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律师提供其索要的文件或者认证无误的复印件;
3.2 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向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有关的信息持有人进行询问;
3.3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搜集和提交可能被认定为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3.4 以协议方式聘请专家对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
3.5无限制地与自己的委托人在能够保密的条件之下进行单独会见(包括委托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并且没有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的限制;
3.6 对包含在其提供法律服务案件的材料中的信息予以固定,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秘密;
3.7 进行其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
三、俄罗斯律师的法律义务
俄罗斯律师不得:
4.1 如果请求法律服务的人提出的委托事项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则不得接受该人的委托不得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