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三: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

  

  6、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如果俄罗斯管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争执的事项,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


  

  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俄罗斯联邦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外国仲裁裁决提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年,自其生效之日起算。如果逾期,且有合理理由,则可以根据相关的国家仲裁程序予以恢复。


  

  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是俄罗斯及东欧地区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也是1932年成立前苏联工商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的法定继承者,从1999年开始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盟成员。在2005年通过了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目前有169名专家,其中包括来自27个国家的68名仲裁员。


  

  受案范围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该仲裁院条例和仲裁规则,其, 受理以下仲裁案件:


  

  在进行涉外贸易和其他形式国际经济关系时产生的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如果只要其中一方的营业地点在国外;


  

  在俄罗斯设立的外资企业、国际联合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设立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与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


  

  同时,该仲裁员还受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归其管辖的纠纷。比如,《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规定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中方当事人只能向该仲裁院提出仲裁。


  

  关于仲裁院对于某一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只能由审理该争议的仲裁庭独立作出,可以是单独的裁决,也可以体现在最后的实体裁决中。


  

  仲裁规则


  

  2005年10月18日,俄罗斯联邦工商会通过了第76号命令,批准了新版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该规则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并且适用所有此后向开始仲裁程序的争议。对于所有在2006年3月1日以前开始仲裁程序的争议,应当适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1994年12月8日第96号命令修正的仲裁规则,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人参与仲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