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受理申请的仲裁法院名称;
国际仲裁机构的名称和仲裁庭的组成;
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被执行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请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信息;
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请求;
所附文件的目录。
在申请书中还可以注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信息。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副本;
2、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3、经正式证明的上述文件的俄文翻译文本。
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支付国家税,目前的费用是1000卢布。
受理申请的仲裁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对申请书予以审理,并且作出裁定,该裁定在其作出后的1个月内可以提出上诉。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俄罗斯联邦的国内法律与1958年纽约公约保持一致,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着严格的限制。
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
2、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者
3、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
4、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
5、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