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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二:俄罗斯联邦普通管辖法院

  

  关于恢复劳动权利、退休权利和住宅权利的诉讼,返还财产或者其价值的诉讼,非法判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以及非法采取行政拘留导致损失赔偿诉讼可以由原告在其居住地提出;


  

  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诉讼可以向原告居住地、原告逗留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


  

  要求赔偿因船舶碰撞而导致损失之诉和要求支付海难救助费用之诉可以向被告船舶所在地和被告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法院提出;


  

  因合同产生的诉讼,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可以向若干法院提出时,选择和决定权属于原告。


  

  专属管辖


  

  土地签署诉讼、与土地紧密联系的标的签署之诉以及要求解除对财产的扣押之诉,由主席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债权人在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接受继承之前提出的诉讼由继承地法院管辖;


  

  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对承运人的诉讼,向依法向其提出过索赔的承运人所在地提出。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地域管辖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级市法院、自治州法律和自治区法院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会议各局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质疑的案件;


  

  对涉及到公民、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它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质疑的案件;


  

  对中止、终止法官权利或者终止法官辞职裁决提出质疑的案件;


  

  关于中止政党、全俄罗斯级别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活动或者将其解散的案件,将在两给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具有地方宗教组织的中央宗教组织予以解散的案件;


  

  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不论选举和全民公决的级别)的决定(不予决定)提出质疑的案件,但对维持下级选举委员会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决定的复议决定除外;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5条之规定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解决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议、以及解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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