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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二:俄罗斯联邦普通管辖法院

  

  三、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法院的确定


  

  调解法官管辖的案件如下:


  

  颁发司法执行令的案件;


  

  离婚案件,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孩子的争议;


  

  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如果诉讼金额不超过10万卢布;


  

  其它婚姻家庭案件,但关于亲夫(亲母)争议案件、亲夫确认案件、剥夺亲权案件和孩子收养案件除外;


  

  诉讼金额不超过10万卢布的财产纠纷,但财产继承案件以及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活动超过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案件;


  

  关于确定财产使用方式的案件;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规定的归调解法官管辖的其它案件。


  

  在若干诉讼请求合并、诉讼标的变更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况之下,如果新的诉讼请求应当归区法院管辖,而其它诉讼请求归调解法官管辖,则所有的诉讼请求有区法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管辖因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则调解法官裁定将案件移送去法院,并向区法院移交案件卷宗。


  

  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


  

  除下列案件以外,所有案件均由区法院一审管辖:


  

  调解法官管辖的案件;


  

  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由军事法院和其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级市法院、自治州法律和自治区法院管辖的案件;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向个人被告居住地或者组织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


  

  选择管辖


  

  对于被告居住地不清楚或者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居住地的被告,可以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知晓的其在俄罗斯联邦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活动而产生的诉讼,可以向该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所在地法院提出;


  

  关于追索赡养费(抚育费)的诉讼和确认亲夫权的案件还可以由原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


  

  离婚案件还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提出,如果未成年人在此居住或者由于健康原因原告不便到被告处起诉;


  

  对因供养人致残、受伤或者死亡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原告向原告居住地或者损害发生地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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