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周广俊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全文】
  

  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的构成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由四个级别的仲裁法院构成,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2个联邦大区仲裁法院、20个复审仲裁法院和81个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主要根据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仲裁法院法》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程序法典》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йсуд)并非中国人所理解的商事仲裁机构,其实质就是国家法院。虽然在俄语和俄罗斯法律中,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机构,如仲裁院有时翻译成俄语也是арбитражныйсуд,其却是商事仲裁机构(俄罗斯法律一般将商事仲裁机构称为третейскийсуд),又与国家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关于仲裁法院与商事仲裁机构的关系及区别等问题,参见《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三: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


  

  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


  

  1、从案件的性质上,属于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是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与进行经营性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


  

  2、从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上,仲裁法院主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公民(不设立法人进行经营性活动,并且具备依法取得的个体经营者资格,),作为特殊情况,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其他联邦性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仲裁法院还受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公职人员和组织以及不具备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的案件。


  

  仲裁法院依法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尽管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加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并非具有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仲裁法院仍然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关于涉外案件管辖,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有其他规定,则案件当事人不论是否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外国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资组织,仲裁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