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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视角下WTO文化贸易争端的解决

  

  在本文行将结束的时候,上诉机构发布了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中国败诉的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该结论除了将可能对中美之间的文化贸易产生重要影响之外,对此后WTO中的同类案件的处理也将产生实际上的先例效力,而对败诉的中国的负面影响则更加明显。


  

  (一)对文化贸易类案件的影响


  

  从案件性质角度看,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是继加拿大杂志案之后的又一起诉诸WTO的文化贸易争端案件。WTO规则体系中可能用以支持文化价值的条款包括GATT第4条电影放映配额、第20条第1款公共道德例外以及GATS第14条第1款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其中,GATT第4条规定一国可以对影院放映本国电影的时间设置最小比例,因为其规定的几乎是事实问题因而很少涉及法律争议,很难援引用于支持电影配额之外的文化贸易争端。对于GATS第14中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GATS注释5的解释是“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可以认为,援引公共秩序例外的前提要严于援引公共道德例外。[30]GATT第20条第1款和GATS第14条第1款都规定了公共道德例外,在美国博彩案中美国曾援引GATS第14条第1款抗辩,这是WTO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公共道德例外的案例[31],该案确立了公共道德例外在WTO中事实上的先例效力,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多处援引该案中关于公共道德例外的适用方法。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中,从WTO现有规则看,中国以GATT第20条第1款的公共道德例外作为抗辩理由似是较优选择,但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认定,认为中国不能证明其相关争议政策措施对保护公共道德达到了GATT第20条第1款所要求的“必需”的程度[32],因而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第1款失败。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提出的问题不仅是可否援引GATT第20条第1款作为文化贸易争端的抗辩理由问题,也不在于怎么适用GATT第20条第1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公共道德保护是否可以与文化价值诉求相等同的问题。中国通过援引GATT第20条第1款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以实现其文化价值诉求的正当性,但公共道德和文化价值相距甚远,很难援引公共道德保护以实现一般的文化价值诉求并达到GATT第20条第1款所要求的“必需”程度[33],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说明了这一点。可见,WTO规则体系中可用于援引以支持文化价值诉求的条款显得明显不足,且WTO的已有案例也没有支持文化价值诉求,因此,对于诸如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之类的文化贸易争端案例,为避免裁决的诸多不利后果,被申诉方在选择应对策略时应优先考虑外交方式解决。


  

  也正因为WTO对文化价值诉求的关注不够,给被申诉方的谈判带来了很大困难。但因为文化贸易争端关乎一国的文化认同、文化多样性等社会价值取向问题,涉及一国的重大文化利益,在外交方式解决与裁决方式解决之间选择时,一国应在权衡文化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基础上作出。


  

  (二)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上诉机构裁定中国败诉后,中国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执行裁定,进一步开放国内的文化市场;要么对裁定不予理睬,直面美国的报复。从中国的一贯立场看,为维护国际形象,中国通常会选择前者,对国内相关措施作出相应的修改。修改相关措施并进一步开放市场的结果,不仅对中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冲击,更重要的是,从长远看来,负载着外国精神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大量进入将直接影响中国社会的生活方式、习俗、价值观和信仰,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生活方式、趣味和习惯的形成。虽不至于严重如加拿大那样担心国家的存亡,但是,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大量进入对中华民族特征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外交谈判尽管是在中美双方之间进行,然而,谈判的结果将超出中美双方的范围产生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对中国而言则是额外效益的获得。一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被称为政府间的、关注第三方裁决的双边执行机制[34],即DSB的裁决最终由争端双方执行。然而,其执行结果,例如败诉方修改国内的相关措施,不但是对争端相对方的回应,还将会给其他成员方带来影响。就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而言,如果DSB最终裁定中国败诉,并且中国因此而修改了相关措施,不但美国因此而得益,而且在该案中作为第三方的澳大利亚和欧盟以及其他成员方也将因此而得以“搭便车”。反之,外交方式解决则可以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中,尽管美国不是CCD成员,但是澳大利亚、欧盟和中国都是CCD的成员。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在中美之间谈判解决后,即使作为该案第三方的澳大利亚和欧盟以及其他CCD成员对中美谈判的结果不满意而诉诸WTO,一般也首先须通过CCD机制来解决。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由于CCD的存在,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该案的最大意义在于避免澳大利亚、欧盟等其他CCD成员搭DSB裁决之便车,从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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