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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视角下WTO文化贸易争端的解决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视角下WTO文化贸易争端的解决



——兼评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

闫瑞波


【摘要】WTO的立法和裁决都将文化贸易争端视为一般贸易争端,没有予以特别对待。《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CCD)在一定意义上对WTO具有平衡功能。CCD缔约方间的文化贸易纠纷可在CCD机制内解决。在CCD缔约方与非CCD缔约方因文化贸易争端诉诸WTO的情况下,CCD缔约方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端可以避免其他CCD缔约方搭WTO争端解决结果之便车。中国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的败诉,不但使得美国的文化产品可能大量进入中国,欧盟等其他CCD缔约方的文化产品亦将可能搭WTO争端解决结果之便车进入中国。
【关键词】CCD;WTO;文化贸易争端
【全文】
  

  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中国就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的相关措施进行磋商,这些措施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进口影院电影、家庭音像娱乐制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制品以及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等产品的贸易权的限制措施;二是对外国供应商的出版物的分销服务和家庭娱乐制品的视听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或歧视措施。美国声称,中国实施的相关措施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GATT 1994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的相关规定不符。2007年11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DSB)应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2008年3月27日专家组成立。澳大利亚、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华台北作为第三方加入。2009年8月12日,WTO就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制品案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认为中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GATT 1994以及GATS的相关规定,并损害了美国的利益。2009年12月21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1]


  

  用“败北”一词形容中国的这次诉讼结果并不为过,然而,我们在遗憾的同时,有必要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反思和总结。由于文化贸易案件的特殊性,与裁决方式相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外交方式解决该案是否为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特别在中国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 sity of the Cultural Expressions,CCD)成员方的情况下,因为CCD对WTO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通过外交方式解决该案可以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本文从CCD的视角看WTO文化贸易争端的解决,以期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新的思路。


  

  “文化”是个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被用指不同的事物,“文化贸易”也因“文化”概念的不确定性而在不同的环境中呈现不同的面貌。本文所指的文化贸易是WTO框架下的文化贸易,包括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称UNESCO)在其2000年《文化、贸易和全球化:问题和答案》中写明,“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递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例如书籍、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唱片、电影、录像、DVD、工艺品(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示意图)等。文化产品有助于建立集体认同和加强文化习俗的影响力。“文化服务”是指以满足文化需要为目的的活动。例如音乐表演、戏剧表演、芭蕾舞剧、马戏表演及其他文化活动。促进上述表演的活动、文化传递和保存活动(利用图书馆、文献中心和博物馆等)、出版活动、新闻活动、广播活动和建筑服务等也都是文化服务的内容。


  

  一、WTO文化贸易争端的解决


  

  (一)WTO贸易争端的裁决和外交方式解决的比较


  

  一般而言,WTO贸易争端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DSB的裁决,包括专家组的裁决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另一种是外交方式解决,包括DSB正式程序中的磋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以及非正式程序中争端双方私下的谈判。裁决与外交方式解决同作为WTO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区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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