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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与国家契约问题

  

  第三,国有化必须有正当理由。能够成为国有化理由的一般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国有化或征收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规定,征用(在这里也是指国有化或征收)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含糊的用词。围绕着具体的国有化措施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引起很多投资东道国与投资国或者投资者之间发生国有化国际争端的根源之一。


  

  第四,国有化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就是不能只针对特定国家的投资实行国有化,必须对境内所有的外资一视同仁。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第五,尊重外国国家财产原则。这是指外国国有财产不得作为国有化强制征用或者国有化收购的对象。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国与国之间作为平等主权者不能相互管辖。所以外国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但是外国国家财产并不等同于外国国有企业财产。根据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新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主要西方国家相继从国家财产绝对豁免主义过渡到相对豁免主义,就是对于政府或国有企业团体从事非公权政府职能的活动不再享有国家主权豁免。这样,国有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和民间企业一样可能遭受国有化或征收的风险。


  

  四、中国在国家契约问题上的利益和立场


  

  在南北关系非常明了的时代[10],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非常鲜明,在国家契约问题上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于来自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行为实行包括国有化在内的各种规制。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的南北关系中,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事实上推行着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等价交换。并且,跨国公司当时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所作所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开发方面的国家契约及其国有化的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国也无海外资源投资,因而对于中国的国家利益也无任何妨碍。


  

  但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得到一定缓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因为经济政策成功和把握机遇得当而脱贫,甚至成为发达国家新科成员。这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某种启示。另外,发达国家还开始对发展中国家采取拉拢政策。南北关系的模糊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及投资法上的对立渐渐淡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WTO体制的创建和成功,发达国家的规则导向成为主流,发展中国家强调国家的经济主权的主张也渐渐淡出国际经济法及投资法领域,卡尔沃主义也淡出国际经济法及投资法领域了,只在拉丁美洲保留了很少的种子。


  

  中国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经济状态和地位也有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吸收外资政策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以500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展开活动,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中国通过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一方面保留了对外资的国有化和征收的权力,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慎用或不用国有化,维护着这些在华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中国还没有出现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情况下,中国没有必要在国际经济法及投资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改变其关于国家契约问题的传统立场,即强调国家契约的国内法属性、国家可以通过国有化法令等方式终止国家契约。事实上,改革开放后长期以来中国基本上没有实行过国有化,而中国也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海外投资。所以,中国的这个传统立场并没有对中国的国家利益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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