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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与国家契约问题

  

  在中国参与的国家契约中,第一类BOT合同主要是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特许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项目建设,属于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而第二类自然资源勘探或开发合同方面也有引进外资的情况,比如南海石油勘探方面。但是随着中国企业海外资源投资的展开,中国企业与外国政府之间关于自然资源的国家契约也逐渐多了起来。这些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虽然很多都是国有企业,但是作为国际投资法中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与私人投资者没有区别。


  

  中国海外投资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中国企业或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购买外国国债、外国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公司股票、各种基金等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中国投资者并不获取投资对象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中国企业)将货币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结果是中国企业将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控制或参与投资对象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有两个方向:其一是对海外资源的投资,其二是对海外制造业的投资。中国目前还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服务业投资。在中国企业对海外资源领域投资中有大量的情况是采用了海外跨国并购的形式。中国企业对海外资源企业实行跨国并购虽然要受到国家安全审查等公法上的干预,但是其本质在于这是中外双方的企业行为,所以属于一般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商事合同。这一类投资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权益有的在发达国家,比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矿山,有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即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获得发展中国家的矿山勘探权或开采权。这些西方国家资源企业一般都在一些重要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国有着稳固的根基,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通过收购或参股,中国企业可以安全地获得相关权益。但是还有很多中国企业对海外资源领域投资采用与拥有资源的某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直接签订合同,即采用了国家契约的形式,从这些政府那里直接获得自然资源矿藏的勘探权或开采权。在当今世界,一般在政治上、法律上比较安全的矿藏权益都已经被西方国家资源企业获得,所以现在还有机会的只能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比如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敏感地区。


  

  中国在海外资源投资中最为积极、投资资本最多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与国家契约有着不解之缘。中石油海外投资从1993年开始,中标泰国邦亚区块项目。以后中石油在苏丹展开了石油投资活动,相继在多个招标中中标,并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已经在苏丹形成了一个集生产、精炼、运输为一体的石油工业产业链。由于这是中石油和苏丹政府签订的合同,因此是典型的国家契约。中石油以苏丹模式逐步进入了非洲新兴的石油市场。在拉丁美洲,中石油于1993年12月获得秘鲁得塔拉拉油田第七区块的石油开采服务作业权,1995年进而获得第六区块石油开采权。1997年获得委内瑞拉马拉开波湖油区英特甘博区块石油开采权。还在厄瓜多尔获得石油开采权。在拉丁美洲国家契约最为盛行。[3]最近中石油在2009年11月3日和英国石油公司一起与伊拉克石油部签署的开发伊拉克鲁迈拉油田的协议也属于国家契约。这个协议中,英国石油公司占38%股权,中石油准备投资100亿美元,占37%股权,剩下的25%股权为伊拉克政府属下的南方石油公司持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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