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条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廖艳嫔
【摘要】探讨我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商法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决。概述我国现行成文法与司法解释对国际商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通过一些相关的案例重点分析我国法院是如何在实际裁决中适用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选取具有指导与代表性意义的一些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商事领域中,适用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这种狭隘的地方主义保护的做法,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式微。
【关键词】国际商法;适用;案例
【全文】
引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快速提升,我国已经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法的制定与适用过程。本文意在通过引用一些涉外案件[1]来展示有关的国际商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本文的研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不少学者已经就我国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尤其是有关国际公法的相关关系,而本文关注的是国际商法这一领域。其次,本文在对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进行关注的同时,引用了一些实际的司法案例,全面介绍了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现状。最后,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典型价值,因为其中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具有影响力的几大中级法院对于国际商法中重点内容的判例实践。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位置
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际条约[2]和国内法的等级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一部分会就此问题从两方面来进行论述:一是国际条约与我国宪法之间的等级关系;二是国际条约与我国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等级关系。
首先,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受我国宪法所约束的。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这种约束关系,但是,就宪法的修改和国际条约的批准在程序复杂性及投票表决要求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就笔者看来这种差别恰恰说明了上述约束关系的存在[3]。
其次,有关国际条约与非宪法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概括性的法律规则进行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可以找到一些相关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而我国又没有对条款声明保留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4]。同时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5]。因此,在民事法律领域里,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而国内法又优于国际惯例。
除了民法以外,有关国际条约与其他领域的国内法的关系仍然是非常不明确的。我国其实有条件参照美国宪法的做法在宪法里明确规定相关的关[6],但立法者当时并没有这么做。笔者认为,这种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不确定性其实是有意所为。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法律系统和国内法一直在经历着快速而巨大的变动,上述的不确定性正好可以造就灵活性,从而让立法和执法者在不同的情形和时期具有条约解释的自由裁量权。
二、国际条约在我国司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