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移转其占有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物之价金,如受让人不按法律行为支付价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3、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五、我国现行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现行《物权法》艰苦跋涉十余年,历经8稿,已经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
另外,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善意取得的精神。《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无权处分的财产,拍卖人明知委托人无权处分而仍予拍卖,则善意买受人可取得对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但对真正的权利人,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应负赔偿责任。再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条规定恶意取得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私法上是权利推定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即从反面确认了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应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正式确立了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