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说存在着差异,但在把善意解为不知让与人无让与动产的权力这一点上,各说之间是相通的,差异在于,受让人因”过失“ ”明知“或可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而受让动产时,是否也属于”善意“? 现代各国立法设立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兼顾财产所有人的静的权益的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受让人对于让与人是否有让与的权利,应付一定的注意义务,始称合理。而对于善意的举证,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通常是原权利人)举证。
2、何时的善意?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点原则上应依法律行为发生时”受让财产时“为准。
3、受保护的范围。善意取得制度在于补救让与人的处分权的欠缺,其保护范围只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的信赖,不能适用或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旦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纵使让与人对让与之动产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也即时取得该物指所有权,至于从性质上该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学说有争论,见解不一。其一为 原始取得说,该说认为,善意取得所有权并非基于让与人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故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二为继受取得说,该说认为,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并非占有的效力使然,而是以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效力,故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其三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之争无意义说,该说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之争并无实意,两种观点导出的结果并无差异,即受让人取得以及物上负担消灭。
其中”原始取得说“为通说,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基于分配正义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并不得变易。
(二)善意取得制度所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所有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产生三种关系,即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及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
1、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进行有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