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物占有人对动产、不动产无所有权,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对其占有的标的物无所有权。第二,所有权受限制,主要为债务人的动产被查封后,债务人仍然把它转移给他人时,根据现在强制执行的一般原则,买受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这便是公法的效力优先原则,从而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被查封动产的所有权。
(四)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受让的占有
善意取得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让与人(原物占有人)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之间应当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但是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以有偿为必要? 对此问题主张不一:(1)否定主义,即交易行为中基于无偿行为(如赠与),亦也发生善意取得。(2)肯定主义,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则不能通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原权利人得要求其返还原物[6]。(3)折衷主义,无论受让动产的占有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发生善意取得,但受让人无偿取得的情况下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我国有学者赞同折衷主义[7]。认为,肯定主义较为妥当,理由如下:(1)善意取得在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受让人基于无偿行为占有受让而享有所有权,可以导致原物占有人转移原物的无偿为借口,让所有人丧失物的所有权,不利于所有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安全,这是违反立法本意的。(2)原物占有人无偿转让而使受让人享有所有权,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原物占有人是一种纵容。
另外,原物占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交易行为被撤销或归于无效,亦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五)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登记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也就是说,原物占有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受让人受让此交付,把受让人对动产的占有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得到各国民法的一致认同。受让人既然已经受让了动产的占有,即应肯定其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对不动产,适用登记为所有权权利的转移。
(六)受让人需为善意
受让人的善意是善意取得存在的道德基础,以受让人的善意补充让与人无权处分的缺陷,对于受让人的善意,下列问题值得探讨:
1、什么是善意,大抵有三种见解:一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9]。二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人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固非所问,但以客观情势,在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者,应认为为恶意,三是指不知或不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