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现存财产占有关系,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让,有的时间已经久远,证据难以搜集。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而且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动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大都具有可替代性,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因此在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所有人虽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可以要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同样也可能使其利益得到满足。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应当具备何种要件才能发生善意取得,从各国民法的规定以及学者所作认定的成果中,善意取得的要件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传统民法认为以适用动产为限,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事实所产生的权力推定的信赖,即对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这一点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所具有的公信力并无区别。不动产是否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各学者及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对其标的物的范围,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虽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交易上也有可能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为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权力所有人,所以有必要把不动产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对于善意取得的标的物,还应有几点注意:
第一,记名有价证券因依背书或办理过护手续予以转让,故不会发生善意取得问题。第二,债权非属动产和不动产,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但证券所表彰的债权,如无记名股票的股权得因善于取得证券而取得其权利。第三,其他物权亦适用善意取得。如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二)转让人需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存在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因此,转让人必须是标的物的占有人才会发生受让人善意信赖让与人的占有,此处所称的占有,只需转让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无需是对动产有直接占有。
(三)原物占有人为无处分权人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物所有权的人或物权益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物的人。原物占有人无让与动产、不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