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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


  

  (一)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即时时效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权利是取得时效的结果,时效制度是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2)权利外形说,认为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3)法律赋权说,认为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保护说,认为依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占有具有公信力,故善意受让占有的人即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4]。以上诸说,笔者较为赞同的是”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即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动产的所有人,信赖其占有利益的第三人与之为交易行为,正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如果善意的受让人不知也不应知占有人非真正的权利人,而让其承担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财产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对该受让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占有的公信力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基本逻辑依据,但是其并非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的唯一原因。善意取得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真权利人(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无权处分人的让与行为无论是善意或为恶意,其行为均为不法,均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返还原物或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据不仅在于占有的公信力,还在于民法所确定的利益冲突的平衡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前者是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因此又称为”交易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后者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又称为”交易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在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权衡利益得失,以保护动态安全,原因在于:


  

  第一,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秩序的发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法律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不仅仅在于满足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支配需要,还应当通过调整财产关系充分有效地发挥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动态作用,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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