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杨胜义
【摘要】善意取得作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是
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我国已经制定的
物权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事法律体系之完善的价值和意义自不待言。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交易规则,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仅就善意取得制度作一下探讨,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取得制度;善意;动产;不动产;占有公信力
【全文】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1]。其具有三个要点:其一,让与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无善意取得可言;其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通过买卖行为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如果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如继承,则不产生善意取得;其三,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一手护手”规则[2],根据这一规则,权利人将财产让与他人占有之后,只能向该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倘若占有人将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只能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日耳曼法中的一手护手“制度是根源于当时的封建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更侧重于保护占有的绝对效力,但是在此规则中第三人是否善意并没有做出规定。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商品日益发达,商品交易更加频繁,对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要去越来越迫求,19世纪初,编撰拿破仑法典统一法国法律之际,法典编纂者顺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一方面采取北部习惯法的动产不许追及原则,突破了罗马法所有权有无限追及力的原则,另一方面导入罗马法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以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就突破了日耳曼法的一手护手的局限性。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不仅仅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后的消极后果,更直接源于法律的积极授权,至此,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已具雏形,并随着法国的不断扩张,拿破仑法典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很多国家民法典中得以确立。近代各国市场经济之要求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确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