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与证据收集规则

  

  3.制作图像处理和编辑的流程纪录。出于维护证据可靠性的目的考虑,保存对数字图像所进行任何处理和改变的记录是至关重要的。操作人员必须对所使用的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处理方法和生成最终图像的必要工序进行记载,如记录图像保存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谁保存了它;当该图像被增强、恢复处理或图像分析后,记录谁以及何时增强处理了它;记录用于处理图像的程序和使用的技术,以显示是否使用了有效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每步程序是如何影响图像内容的,并且允许该程序能以相似的结果被重复;最后,对图像编辑处理的纪录应由操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签署姓名、日期和背书相关信息后保存。


  

  4.影像编辑处理的技术标准和人员资质保障。处理图像的计算机的硬件性能指标、操作系统、使用的软件、扫描仪的分辨率、打印机的分辨率、打印纸都应该有具体的标准。此外,对数码照片证据进行编辑处理的主体必须是公安司法人员或他们聘请指派的具有图像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只有他们提供的数码照片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必须加强技术人员的管理,使他们熟练掌握数码照片的编辑和处理方法,遵守行业标准,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三)数码照片的证据保全与规范化管理


  

  收集数码照片证据是为了用这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与证据的使用还有一定的距离,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如因保管不当而使收集来的证据受损或者遗失,那么证据收集的任务就没有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的保全也是证据收集的一个重要环节。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6}。在数码照片证据的保全中,有关人员不得对照片资料私自复制、编辑、修改或销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照片资料,应保守秘密。数码照片拍照、处理、制作结束后,要对照片资料证据不做任何调整和修改,及时刻录在光盘上。刻录机要求使用通用型具有防刻死技术的32速以上的刻录机,在刻录盘上要注明案件名称和性质、发案时间、地点、照片张数、拍照人、制作人、刻录时间、归档封存时间等,技术员和档案员共同封存并签名。处理编辑后的照片资料要与原始照片一并刻盘保存,要刻两盘,一盘为母盘,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盘为备份盘,作为技术档案保存。母盘要刻在只读光盘上,外借时,要登记盘号、内容、外借时间、借用单位、借用人。归还时,档案人员要检查光盘是否完好,与标记内容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封存、签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