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与证据收集规则

  

  2.刑事数码照片的拍摄,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一定的刑事数字影像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如应使用像素在500万以上数码相机;拍照时要根据不同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文件格式和文件大小,以确保影像质量;对于重要的直接证据,应采用RAW文件格式,对于一般的现场和物证可采用通用的JPEG格式或TIFF格式;数码照相机记录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在照相机上不能更改;对于复制提取的数码照片证据,要及时标注提取的时间、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提取人员等,以证明数码照片证据是否属实。


  

  3.备份和封存原始记录数据。对数字图像而言,如果有存储的原始图像和相关的数字信息和拷贝图像相对照,则图像改动与否也就容易鉴别。这就要求在原始拍摄或提取记录完成后,应即刻对记录在存储器中的原始图像数据进行备份,并由记录人员、相关领导以及保管人签署姓名、日期和背书相关信息后封存,即可列入档案室存档。封存的备份图像文件,用于当诉讼中发生证据质疑时经一定批准程序后启封。


  

  4.保持原始记录介质的原样性。拍摄数码照片证据应使用具有档案标记功能的专业数码相机,数字相机记录的影像格式及其相关信息在照相机上不能更改,包括由数字相机自动生成文件的生成日期、文件大小和文件名在内的原始目录索引。条件允许时,还可保留拍摄时所使用的数码照相机的原始存储卡及所得照片和数码照相设备。


  

  (二)数码照片的编辑处理


  

  1.编辑、处理过程必须保证影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运用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制作或处理作为证据的数码照片时,要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原则,绝不能使原影像所反映的事物特征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对输入计算机的影像进行挑选、处理、编排、文字说明、标画等,应按统一的要求进行,对数字图像进行分析、测量、增强及恢复处理时,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是科学可靠的,操作过程是可以重复实现的。图像处理时,最好使用专业图像处理软件和系统。


  

  2.制作副本。原始图像决不能应用于图像编辑和处理程序中,精确制作副本可以避免原始数字证据被破坏后带来的风险。实践中,保存未更改的原始存档图像对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的工作流程非常重要,这可以使观察者能够比较存档图像和最终图像,以判断图像内容或质量是否被更改过。同时,保存原始存档图像还可确保任何使用者都能证明,用于图像增强处理的程序和方法是可再现的和可靠的。在进行影像分析、调整或处理时生成的新的影像文件应该以新的文件保存,而不能替换原始文件,每一次图像处理过程都要进行存盘和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