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照片的生成、存储和传递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要证实其可靠性必然主要依赖科学技术上的进步,或者说科学技术提供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新的机制。这里引用一个作为自然科学和统计学中的方法论术语,可靠性指数据的可重复性,一个可靠的测试能在相同的条件下反复进行并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对图像处理技术和过程的可重复性和得出相似结果的需要是法庭应用中的基石,正像埃里克。博格在其关于法庭数码照片一文中所指出的“任何影像信息的增强技术必须是可再现的”。
三、数码照片证据的收集、制作与保全的技术规范与程序规范
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数码照片证据的生成来源,有学者把它分为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和不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5}。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手段用于保存现场情况和必要证据而进行的刑事摄影,以及对公共监控录像系统中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影像采取屏幕快照等产生的数码照片。这种数码照片证据生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其生成方式、程序、保存方法,能为侦查人员和检方所控制,因此可以称为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另一种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和控方收集到的已经生成的数码照片证据,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由辩方提供的数码照片证据。这种数码照片证据的生成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生成不为侦查人员和检方所控制,称为不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
对于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如何保障其证明力,这需要从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程序)两个方面来解决。一般而言,数码照片从记录到作为证据提交需历经三个环节,一是数码照片的拍摄或提取,即数码照片的原始记录环节;二是数码照片的调整与处理,即数码照片的证据制作环节;三是数码照片的保存与提交,即数码照片的证据保全环节。因此,数码照片证据的收集、制作和保全规则可从这三个环节中加以研究。
(一)数码照片的拍摄和提取
1.数码照片拍摄、制作人员应符合必要的主体要件,这包括他们的身份资格和对数字图像技术操作的能力资格。也就是说,刑事数码照片证据的制作主体除了法定要求外,应为熟悉数字图像技术及其设备的专业刑事技术人员。为保障刑事数码照片证据制作主体的适格性,国家最高刑事侦查部门应该建立从事刑事数码照片证据制作的刑事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刑事数码照片证据制作主体的培训制度,满足不断变化的公安工作实践需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场所管理制度,主动防范人为干扰所导致的数字信息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