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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与证据收集规则

  

  二、可靠性是维护数码照片证据证明力的核心问题


  

  所谓可靠性,指可以依靠的、可以寄托依赖或信心的、值得信任的、安全的、确定的{4}。从可靠性出发,数码照片的证据收集、制作、保全、质证和认证主要涉及下列诸因素:


  

  (一)影像信息的原始性


  

  这里影像信息的原始性,一方面是指证据使用的数码照片系原始记录所得,即所谓原始影像指“影像被记录在任何独立的、可辨认的物体上的最初场合,包括记录在存储卡上的数码影像”;另一方面,原始性是指最终输出的照片作为终端数据其本源的原始性,即最终影像应是从原始影像中得到的;其三,原始性指的是经法律推认的原始性,如传统的照片被认为是可靠的证据,就是建立在“对拍摄时特定的场景或映像都是如同照片中所描绘的一样曾经客观存在过”之假设和推认基础上的。同样,法律也可推认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里的影像数据的任何打印输出或其他可视输出为“原件”。


  

  (二)影像信息的真实性


  

  影像信息真实性一方面是指原始记录本身以及最终影像之终端数据的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真实性意味着影像信息应满足法庭的如下要求:(1)记录内容未曾改动;(2)记录中的信息的确来源于所声称的来源;(3)诸如记录的具体时间等附加信息是精确的。另一方面,对经法律推认的“原件”而言,真实性指该“原件”所包含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此,数码照片获得法律推认的“原件”资格,它还必须精确地反映了原始记录的影像数据信息。


  

  (三)影像信息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但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评断电子数据信息可靠性的重要参数。这里影像信息完整性主要是指保持所有影像从拍摄保存到输出最终照片所具有的完整性,既包括影像生成所伴生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也包括影像信息在加工、处理、保管动态过程中的完整性,有学者把它称为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2]。在诉讼中能否证明这个“链条”的完整性,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是数码照片证明力认定的主要问题,没有稳定的证据保管链,就有可能引发争议。此外,影像信息完整性也意味着细节表现质量的完整性,如在处理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图像质量标准保存,以保证照片应有的细节再现,因为有些影像文件格式是有损压缩格式,在压缩过程中可能会丢失许多重要信息。


  

  (四)图像处理过程的可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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