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与证据收集规则
台治强
【摘要】数码摄影技术的发展使数码照片已基本替代传统的银盐照片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广泛应用,由于影像记录方式的内隐性和易修改性致使人们对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产生了质疑。本文从数码照片的证据技术特点出发,在明确数码照片的证据资格与证据价值基础上,以数码照片证明力为核心,对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据收集规则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数码照片;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规则
【全文】
据史料记载,在摄影技术诞生的当年1839年,法国人贝雅就用达盖尔的银版摄影方法拍出了一张尸体照片,从而被认为是第一幅作为诉讼证据的照片。直至今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不同的国度照片已成为人们最熟悉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形式。由于数码摄影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数码照片已基本替代传统的银盐照片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广泛应用,然而由于数码照片数字记录形式的虚拟性和易修改性致使人们对数码照片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特别是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码照片的证据资格之前,人们对数码照片的证据价值更是疑心重重。本文从数码照片的证据技术特点出发,对数码照片的证据价值、维护数码照片证明力的核心问题以及数码照片的证据收集规则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数码照片的证据资格与证据价值
数码照片证据是指合法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科学性原则,运用数码摄影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获取、记录和编辑处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影像的一种证据形式。从作用效果上看数码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作为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数码照片是通过影像显示的内容信息说明案件事实,如现场照片、犯罪事实照片、监控录像和网络视频图像抓图照片等;二是作为物证记录和检验的组成部分。作为物证记录和检验组成部分的数码照片包括用数码摄影技术记录、显现和检验各种物证形态特征以及记录各种物证检验结果的照片;三是作为侦查资料和演示使用。作为侦查资料使用的照片是指用于各种犯罪信息系统的影像,如嫌疑人照片等;演示照片是用于演示现场状况和案件调查结果,如人像组合照片、现场复原图、事件三维动画重建影像等[1]。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数码照片,即通过影像显示的内容信息说明案件事实,如现场照片、犯罪事实照片、监视录像和网络视频图像抓图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