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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注释】赵秉志、肖中华:《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赵秉志:《论澳门刑法典中的犯罪构成规范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以下。
赵秉志、王志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以下。
《老子·四十二章》
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以下。
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5页。
彭林、黄朴民主编:《中国思想史参考资料集--先秦至魏晋南北朝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王前:《中西文化比较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参见上引王前书,第181页以下。
成中英:《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页。
前引,张中秋书,第415页。
梯利、伍德:《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7页。
参见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生命问题--现代生物学思想评价》,吴晓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前言。
参见成中英:《论中西哲学精神》,东方出版中心1991年版,第270页。
西原春夫:《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西原春夫教授在华演讲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页。
参见黄维新:《法律与社会理论批判》,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11页。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故意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以下。
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等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以下。
参见贾泽林等:《苏联当代哲学》,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转引自薛瑞麟:《对话〈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作者》,《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同上文。
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吴允锋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参见上引张明楷书,第72页以下。
其实,每种理论体系均有其自身的优点,这种优点也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代表其他理论体系丝毫不具有优点,更不能说明不具有其理论优点的理论体系就不具有合理性。或许,一种理论体系的缺陷,在另一种理论体系中能够被很好地克服,我们同样不能认为另一种理论体系就是合理的。
参见前引,陈瑾昆书,第66页。
参见王瑾:《中华刑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页以下。
参见前引,陈兴良主编书,第12页以下。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第99页以下。
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前引,陈兴良书,第280页。
See H.L.A.Hart,The 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s,49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71 (1949).
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马荣春:《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不足与重构》,载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杨兆龙:《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载《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参见前引,杨兆龙文,第214页。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参见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总则)》,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参见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法学》2005年第4期。
参见前引,Hart文,第171页。
参见前引,弗莱彻书,第123页。
同上。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前引,小野清一郎书,第247页以下。
参见刘远:《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以下。
参见前引,杨兆龙文,第214页。
这种情形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司法机关必须查明甲在犯罪当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种花义务不以甲是否说明事实情况为转移,更不以甲肯定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为依据。对司法机关而言,无论甲是否以责任年龄为由作无罪抗辩,司法机关都必须追根寻源,查清其真实的年龄,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不能根据甲放弃责任年龄抗辩而作出有罪推定。由此看来,相对于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更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有罪推定,英美法系认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就属于道德有罪或者观念上犯罪,故根据犯罪本体要件推定犯罪存在,不属于有罪推定。大陆法系也承认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推定的犯罪,属于道德有罪或者观念上犯罪。在我国,一般只承认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即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才是犯罪,不存在道德有罪或者观念上犯罪。所以,在我们看来是有罪推定,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则被称为无罪推定。
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参见冈特·施特拉滕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以下。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前引,弗莱彻书,第127页以下。
前引,韩忠谟书,第100页。
参见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3页以下。
马克昌:《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第26页。
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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