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机体论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十分突出,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制度就是典型例子,两者之思想根基均源自阴阳五行学说(天人感应学说)。春秋决狱旨在用儒家思想认定犯罪和量刑,《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乃判案依据,从而开启了礼法融合的先例。礼渗透到司法实践中指导法律运作,成为法的生命和灵魂,并进一步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春秋决狱塑造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品格--“伦理法”,强调审判时重其“事”(犯罪事实)、察其“志”(犯罪动机),形成了融主客观于一体的机体化的审判思想和方针。秋冬行刑制度也与此相似。董仲舒就认为,天人一体,天人感应,春夏“主阳”、“主德”,秋冬则“主阴”、“主刑”,刑杀只有在秋冬进行,才合乎天意;否则,就会触怒天而受到“天罚”。“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9]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秋冬行刑制度自西汉确立以后,就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沿袭。
(二)西方文化:机器模式
西方文化模式与“征服自然”的他本体观和逻辑分析的认识论是分不开的。欧洲大陆文明主要发祥于地中海一带。这里气候恶劣、变幻无常,不适于发展农耕文化,自古就孕育了发达的商品经济。频繁的商贸往来和丰富的商品,加深了人们对工具的认识,培育了人们的工具观和机器观。“有发达的市场经济予以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发展空间,需要有一代又一代愿意投身于机械制作、发明并将其产业化的技术人员,并且有足够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有这些因素只是在近代欧洲得天独厚地存在着,因而才使机器模式在这里产生了异乎寻常的社会影响。”[10]在西方文化中,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都可视为不同类型的机器,用对待机器的方式处理其间的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对机器部件可拆卸又可重新组装的体验。[11]这便是机器论,即机械宇宙论。机械宇宙论强调客观实在,主张通过观察、逻辑分析、论证等形式剖析、认识自然界,体现的是一种原始、朴素的机械自然观。后来的宗教神学也秉承机械自然主义哲学观,把万事万物看成由上帝主宰的机械体。“机械自然主义是把自然看成是一个机械的工具加以运用,意义的来源是个超越的主体,即上帝。这与西方的神学是相辅相成的。”[12]近代科学兴起之后,机械论自然观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机械宇宙论根据力学原理来解释自然界,认为一切事物应完全服从机械因果律。 “机械宇宙论认为,宇宙是自然形成或上帝创造的,是被动而不是自动的,它按照机械原理或上帝的精心设计在运行;人类要认识宇宙和接近上帝,就要努力去理解事物的原理和上帝的设计”。[13]笛卡尔甚至把人也视为精妙的小机器。“人类身体和动物身体一样,是一架机器。其中的运动源泉是心脏里面的热,运动的器官是肌肉,感觉的器官是神经。……在这架机器中,身体的职能都自然地因器官的安排而起作用,正如一只表或其他自动化机器的运动必然因摆锤和机轮而产生一样。”[14]对于机械论的特征,贝塔朗菲认为,机械论生命观主要表现为“分析与累加”、“机器理论”、“反应理论”等观点,把生命过程的有序基础视为预先建立好的机器式的固定结构,把有机体看作本质上是被动的系统。[15]
以牛顿构建的机械物理学为基础,当时科学界普遍认可机械宇宙观及机器模式论,西方常识性世界观与现代机械论科学同出一辙。[16]这种常识性的世界观,深刻地影响着西方的社会科学及法律文化。“在19世纪后半期,由于自然科学的发达,此前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类也成为科学分析的对象。医学、精神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问发展起来,连此前被认为由人的主体意志所支配的人的行为,也陆续被证明与普遍受到因果支配的物是相同的。”[17]如实证主义就认为,虽然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从特征上存在区别,其研究方法自有特点,但在理论建构和架设方面,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应存在本质不同。社会科学不过是自然科学的高级阶段,其研究目的在于探寻客观规律,即社会人文现象的规律,不但在于发现社会现象以及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发现的规律预测未来。[18]这样,在自然科学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机械唯物论及其机器模式得以在法学领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三、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
西方文化中的机械唯物论及其机器模式,对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产生的影响极为深刻。“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一直到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才对刑法学产生明显的影响,亦即认为犯罪行为也可以作机械式地切割、分析和检验,犯罪行为因而很理所当然地被切割成主观和客观两个部分。贝林一李斯特的古典犯罪阶层体系,正是根据自然科学的观察方法而建立起来的”。[19]无论是古典体系还是新古典体系,虽然说在具体构建上以及各要件的关系上有不同理解,但其对犯罪加以层层剖析、拆卸、组合的机器模式,却并无实质改变。“以构成要件合致性、违法性和罪责解释犯罪行为的构造,亦即认为依这三个阶层可以检验犯罪是否成立,等于是将犯罪行为当成一个由三个部分的零件组成的物体,它可以被机械式地拆卸、组合,而组合所依据的规则,和一加一等于二,和果实成熟会落地的地心引力这种自然规则一样,是一种因果定则,亦即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因果原理在于一切自然现象的因果决定性(kausale Determiniertheit),行为是依机械性的定则而发生的。”[20]可以说,立足于自然科学实证主义及机械论,必然孕育出机械、立体的犯罪论体系。
那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面式犯罪构成模式又是立足于什么样的文化思维模式呢?对此,有学者在揭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缺陷时,认为苏俄犯罪构成模式是以机械唯物论为哲学基础的。“可以看出,苏联学者将价值哲学斥责为唯心主义,并以机械唯物论作为其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哲学基础。”[21]更有学者指出,苏联、俄罗斯以及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以机械论的思维模式这种传统模式构建的。“经典科学思维方式的总特征是机械论。它的整体观念是机械累加的整体观念,即认为事物的整体是由其各个部分加合组成的,分别研究各个隔离的组成部分,就能把握事物的整体。苏联及其后的俄罗斯以及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是以这种观念构建的。所谓‘犯罪构成乃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就是这种观念在犯罪构成定义中的典型表现。”[2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恐怕经不起推敲。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当时的苏联不太可能出现构建在机械唯物论上的理论体系。20世纪20年代,苏联确实发生过以A·谢德林为首的“辩证法派”和以A·季米里亚捷夫为代表的“机械论者”的著名论战。[23]“论战的结果是‘辩证法派’大获全胜,而‘机械论者’从此一蹶不振,被边缘化了。苏联解体后,一些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如B·斯焦宾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T·奥伊则尔曼院士等人在总结马克思主义发展中的历史教训时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着意识形态化(指被奉为国家思维)和教条化的严重倾向,有的甚至夸张地将苏联版的辩证唯物主义称之为‘黑格尔哲学的翻版’(指研究对象的无所不包),但却没有人讲苏联哲学是机械唯物论。”[24]因此,在当时特殊的政治态势下,苏联学界不可能出现以机械唯物论为指导思想而构建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