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就家政工人而言,尽管她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满意,对家政服务公司也存在诸多意见。然而,总体上看,家政服务劳动者对家政公司的态度是矛盾的。深圳调查表明,34.73%的家政员喜欢中介式管理模式的家政公司,有31.57%的家政员不喜欢家政公司的管理,只喜欢自己管理自己,还有33.68%的家政员喜欢员工制的管理模式。这表明,从家政服务劳动者的角度看,不适宜整体划一地强制家政服务劳动者同家政公司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家政服务员对于合同的“暧昧态度”反映了家政服务员法律地位的多样性,既可能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又可能是雇佣关系下的劳务提供人。因此,对于立法者来讲,为适应家政工人对于法律的需求,仅有强制性规定是不够的,立法需要给予家政工人自我选择是否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权利。
三、家政服务员权益现状
家政工作职业性特征、家政服务员对于合同的暧昧态度都决定了家政劳动者相关权益保护水平并进一步决定了家政工人劳动体面程度。深圳的调查表明:
(一) 家政服务员的整体工资收入低
深圳调查显示,14.28%的家政服务员工资在800-1000元之间,有48.97%的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在1000-1500元之间,还有35.71%的在1500元以上。而2009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关外未900元,关内为1000元。与最低工资相比,深圳家政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占比不超过15%。但是与2009年深圳平均工资4263元相比,家政工作者工资水平只有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这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2009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4.7:1的结论一致。因此,从行业来看,家政产业劳动者工资水平在所有产业平均工资中是最低的。
毫无疑问,低下的工资标准直接影响到了家政工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一方面,在家政服务员的工资占家庭经济收入的比重方面,调查显示有28.73%的家政服务员的收入占其家庭收入的40%以下,27.58%的家政服务员的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的40—70%,有26.43%的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是全部的家庭经济收入,17.24%的家政劳动者的收入占比为整个家庭的70%以上。对于后两类43.67%家政劳动者而言,家政劳动者支撑着整个家庭,她们就是自己家庭的一切。另一方面,在家政服务工作报酬占同一家政服务员的报酬总额方面,调查显示,有67.04%的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是其全部的收入,有18.18%兼职的家政钟点工,家政服务员的收入只占其收入的70%以下。可见,对于近七成的家政劳动者而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收入是其整个收入的全部。这表明家政劳动者本身由于自身素质原因导致择业面窄,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