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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上)

  
  
  
  
  
  
  
  
  
  
  

  
雇佣关系

  
家庭雇主、家政员

  
亲戚朋友介绍

  
47

  
雇佣关系

  
家庭、家政员

  
其他

  
2

  
无法确定

  
无法确定


  

  家政工人获得工作的途径所对应的法律关系表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劳动关系家政工人的比例很低。根本原因在于:(1)家政公司基于逃避劳动法律责任而宁愿做中介服务。(2)家政公司采取中介方式获得的利润更多。在深圳,受访者找工作时所需缴纳最常见的费用包括介绍费、体检费以及报名费。其中,介绍费属于家政公司无成本支出的收益。在深圳,家政员除了在家政公司登记时需要缴纳报名费外,在与具体的雇主建立相应法律关系的时仍需缴纳介绍费并承担体检费。在劳动合同制下,家政工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一般收取报名费、介绍费。此外,家政公司需要支出诸如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险、培训费用等。深圳调查显示:在家政公司直接介绍获得家政服务工作17.17%家政服务员中,有51.52%的家政服务员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13.13%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只有11.11%的家政服务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此外,仍有10.10%的家政服务员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这表明劳动关系并没有成为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员之间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律形式。传统民事法律关系诸如中介服务、劳务协议两类占比达到64%。深圳调查结果与上海的调查结论一致。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调研报告显示:家政公司推荐占比为58%,而实行员工制模式的家政工人仅为20%。(3)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在劳动法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与家庭直接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员被法律强制性地排除在劳动法律之外。这是家政服务员不受现行劳动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占比低下的根本原因。(4)当事人之间避重就轻的合同心理。在家政服务员的普遍观念中,她们认为合同是一把“锁”,她们担心,以后她们想不干的时候,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被扣住走不了。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签订合同不是家政服务员自己主动选择的结果,很多家政服务员是在雇主或者是家政服务公司要求签订时才签订合同。此外,由于合同内容过多,文化程度的限制和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等也是导致合同率签订过低的原因。深圳调查显示,在签订合同时,很多家政人员在未看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其结果导致家政服务员不仅通过合同接受了诸多不合理条款,也为以后的利益受损埋下了隐患。可见,雇主逃避法律义务以及家政服务员对合同的“敌视态度”直接决定了家政员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占比很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的演绎下变成乏力的空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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