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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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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家政工作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具有相互的作用。上表表明,在家政行业,为了生存和支持子女的教育依然是受访者从事家政工作的最主要的动力。生存需要是家政服务员的绝对性动机。这种生存动机决定了家政服务员在工作选择权上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我国有关家政服务员法律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必须以“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和“家政工人体面劳动”价值追求为目标。


  

  二、家政工人法律地位分析


  

  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通过家政服务员同家庭和家政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来揭示。受访者进入家政公司的途径林林总总,但大体可以从两个相反路径得到揭示:(1)家庭雇主雇请家政工人。在深圳,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依然是最重要的就业途径,其原因主要为:多数家政服务员跟雇主生活在一起,可以接触到雇主的隐私。因此,尽管有部分家政服务员是通过家政公司的介绍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但是雇主基于需要找靠得住的人心里,更愿意相信经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家政工人。(2)家政工人获得家政工作。在深圳家政服务员中经亲戚朋友介绍从事家政工作的占被调查对象的47.47%,自己找有需要家庭的占比为6.06%,参加招聘会占比为5%,妇联、劳动局介绍的占比为17%,四者合计达75.53 %。而家政公司直接介绍的仅占17.17%,如果将看电视听广播到家政公司应聘占比6%一并视同家政公司介绍,则家政公司直接介绍占比为23.17%。这表明:一方面,通过家政公司获得家政服务工作在发达的深圳仅是很少部分家政工人的选择,家政公司并未在家政产业市场化就业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家政服务行业主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劳动局以及半官方性质的妇联在家政服务行业中发挥的作用同家政公司一样非常有限。深圳的家政服务劳动力市场仍然依赖的是劳动者的自发性,这不符合家政服务产业化发展目标的要求。


  

  从法律层面看,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途径表明了家政服务员与相关各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参见下表):


  

  进入家政行业工作的方式及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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