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上)
胡大武
【摘要】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家政服务员自我认知和家政公司逃避社会保险、培训等义务动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书面合同在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的乏力。事实上,一方面,侵害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家政服务员尤其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应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
劳动法
【全文】
一、深圳家政服务员群体特征
深圳家政服务员队伍呈现如下几个特点:(1)女性化。中国现有家政工以农民工和城镇下岗工人为主,且96% 以上为女性。但是在深圳调查中,随机受访者均为女性,并且65.88%的女性为已婚,如果将离婚与丧偶统计在内,有过婚姻的人占比则为82.35%。在受访者中,17.64%的家政人员是单身。(2)外来化。深圳家政工人全部来自深圳外地,属于农民工和移民群体。深圳的家政服务员来自全国18个省市,主要来自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其中,湖南高达23.23%,湖北和四川均为13.13%,江西为12.12%,广西为10.1%。这表明深圳家政服务员群体在构成方面呈现出典型的农民工特色。(3)年轻化。在年龄上,深圳家政工以中青年为主。受访者年龄从20岁到60岁不等,20到50岁的女性占深圳家政服务员队伍的比例高达91.91%。其中,20-30岁的家政人员的比例占到了23.23%,家政队伍的平均年龄较其他城市更显年轻化。(4)文化贫困者。文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影响了职业选择,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决定了家政工人的权利意识程度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小。在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高中以下学历占比为76.25%。其中,受访者大多只有初中学历,占到了51.25%。小学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的家政员各占到了22.50%,还有2.5%的家政员不识字。这表明了深圳家政服务员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
家政工人的群体性人口特征表明,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工作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家政工人进入家政队伍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自身的客观条件:(1)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受访者在进入家政行业之前,做家务的受访者占比为41.41%,务农为32.32%,打工为29.29%,做小买卖的为15.15%。这些工作均是不需要高文化学历的体力活,与家政服务的保姆工作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心里接受程度上为他们进入该产业奠定了认知基础。(2)自身的女性特征。家政工人的女性特征是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一个优势条件。女性被认为天生地具有从事家政服务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