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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压缩职务犯罪可乘之隙

  

  4.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转型期的职务犯罪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主要表现为:一是新的犯罪主体带来的复杂关系;二是新的犯罪领域带来的复杂关系;三是新的权力带来的复杂关系;四是新的犯罪手段带来的复杂关系。比如近期“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新类型受贿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可以将其概括为“交易型”、“干股型”、“合作经营型”、“委托理财型”等数十种。


  

  5.犯罪证据的特殊性。转型期随着职务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手段的不断演进,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形成两个特殊点:一是言词证据在整体证据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案件事实尤其是关键情节主要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和案件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证实;二是间接证据大量存在。职务犯罪行为人在履行职务、实施职务犯罪和反侦查行为过程中,其行踪、言行等都会留下一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他痕迹,这些间接证据的顺利获取往往需要借助相应的技侦手段。而这两个证据特性与现行法律对刑事侦查的规制形成了一定冲突,给转型期职务犯罪的侦查及认定带来一系列新的难度。


  

  ■预防和惩治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的对策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必须有严密的立法、高效的司法、透明的行政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作为以发现犯罪、获取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法定任务的职务犯罪侦查,必须高效。要着力解决好对职务犯罪的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有必要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提出相应对策。


  

  1.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一,完善职务犯罪的体系。目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时候,往往遇到侦查工作切入点难找的问题,侦查推进过程中也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职务犯罪体系规定不完善,突出表现为没有将职务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洗钱犯罪和相关的妨碍司法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定,特别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洗钱犯罪、妨碍司法犯罪分别交由不同的侦查机关管辖,严重影响着一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迅速切入,导致侦查效率不高。


  

  第二,完善职务犯罪形态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关于职务犯罪中最为典型的贿赂罪的规定,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上反腐败较为成功的国家,在影响力交易、贿赂犯罪方面,都将间接或直接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和实际给予作为职务犯罪的各种形态加以规范。这些规定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相比较,在侦查获取证据和认定受贿罪方面,减少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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