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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压缩职务犯罪可乘之隙

用法律压缩职务犯罪可乘之隙


卢乐云


【关键词】职务犯罪
【全文】
  

  国正处在深刻的转型期,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等关系处在重新定位时期。这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演变的特殊时期,也给职务犯罪带来新的可乘之机,对此,法律必须在最大限度上发挥作用。


  

  目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职务犯罪正处在易发、高发的阶段,同时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面临犯罪黑数较高、犯罪潜伏深、侦查周期长、罪刑不相适应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致使刑罚对职务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大打折扣。笔者拟以职务犯罪侦查为视角,对职务犯罪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呈现出的新特点进行解构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转型期职务犯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基于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分析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犯罪主体的多元性。转型期职务犯罪主体呈现多元状态,配套制约机制的完善尚在探索之中,有三种现象在职务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权力的大小。权力的辐射范围、刚性程度和受制约状态,都反映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布和严重程度。二是专门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三是政治、经济、文化各界“精英人物”相互融合和相互渗透。


  

  2.犯罪空间的开放性。转型期职务犯罪空间异常开放。一是跨领域实施职务犯罪。比如受贿罪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往往涵盖其职务权力所能影响到的各个领域。二是跨区域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区域不仅仅在我国境内,还包括跨边境、跨国界。甲行为在此,乙行为在彼;前一行为在国内,后一行为在国外。三是职务犯罪牵连有时是数起甚至数十起职务犯罪。牵一发而动全身,形成上下勾连、纵横交织的窝案、串案等群体化现象。


  

  3.犯罪手段的隐蔽性。首先是由职务本身的“隐蔽性”决定的。犯罪人在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是以合法的职务行为作为隐蔽的手段。其次,职务犯罪手段因行业特征而隐蔽。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科技的发展,导致行业的专门化程度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不少行业的规则和知识很少能为外行人所知悉和了解。第三,同案人或相对人的共同利益带来了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的难度。除了极个别的案件,大部分案件中同案人或相对人都是利益共同体,他们要不就是同案犯,要不就是共同受益者,共同利益使他们的行为相互包容,相互牵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第四,反侦查行为使职务犯罪手段非常隐蔽。现在的反侦查手段包罗万象,五花八门。第五,现代科技的发展增加了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比如,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和电子计算机的便利,快速实现资金的转移,使得资金转移的方法,转移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转移的痕迹稍纵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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