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和监督乏力是诱发犯罪的外部因素。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内含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从查办的案件看,涉案人员案发前都掌握一定职权,由于对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价值错位和心理失衡是嫌疑人犯罪的内在诱因。涉案的区属干部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都能独挡一面,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以致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时,在膨胀的贪欲和失衡的心态作用下,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防控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1、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强化刑罚惩治功能。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币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据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因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使一些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为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办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融、建筑、海关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渎职案件,对这些案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通过加大查处力度来提高职务犯罪的风险,减少侥幸心理。通过严惩违法者、违纪者,使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和震慑,不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同时,通过案件的查处,尽早地揭露腐败,不让公职人员由违纪发展到犯罪,由小案演变成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