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和技术理论”的局限性
赛克斯和马茨阿认为,犯罪人,尤其是少年犯罪人,都奉行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但柯恩的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认为,“在下层阶级贫民区中存在着一种少年犯罪亚文化和少年犯罪亚文化群,它们是下层阶级少年为克服社会适应困难或地位挫折感而产生的群体性反应,这些亚文化与中产阶级的文化相矛盾。”社会学者不同意把美国这样的社会说成是有一个中心的价值体系的社会,在许多现代社会也都是如此。[6]在美国社会中各个不同阶层的人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受到本阶层文化的影响,处于低阶层的人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受教育程度不同,因此其价值观念与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念必然会有所区别甚至冲突。只不过有些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并为之奋斗,成为守法公民,而有些人则因为不能按照中上阶层的价值观取得成功而受到挫折,从而继续坚持其原有的价值观念。笼统地说整个社会的公民(守法的和违法的、低阶层的和中上阶层的)都奉行统一的价值观,这是一种对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简单化的解释,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必然难以全面地解释犯罪现象。
“中和技术理论”详细论述了犯罪人使用什么技术来中和犯罪行为以及如何使用中和技术,但却没能对犯罪人何时使用中和技术进行论证。笔者认为,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在不同犯罪阶段是有差别的,因此他们对中和技术的使用也是有所区别的。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人,其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有很大的差异。对初犯来说,在犯罪前侥幸心理突出,并且经过激烈的动机斗争,最后选择了犯罪动机。[7]初犯大都是经过预谋的,对犯罪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他们就会运用中和技术来对其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中和,使其合理化。对偶犯来说,犯罪动机产生时间短,具有瞬时性,这就使得偶犯极少出现动机斗争,大多为冲动性、情景性犯罪,因此在其犯罪前动机冲突不明显,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尤其是在犯罪后,往往会产生后悔、自责心理。所以,偶犯大多在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中和技术。
“中和技术理论”过于抽象与模糊,它没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人犯罪,而有些人没有犯罪。如果我们不能找到具体哪些原因促使青少年“漂”向犯罪,那么我们就很难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正确使用这种理论。笔者认为,人的本能需要是一切人类现象的根源,个人从事一切行为的原因无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犯罪也不例外。每个人的需要强度、需要层次及个人能力均有不同,有些青少年的需要由于个人能力欠缺,在遵守社会规范的情况下得不到满足,因此就求助于反社会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他们来说,犯罪就是一种需要,其他一些外部因素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激发或加强了这种需要而已。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呢?目前,要消除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这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解放程度。我们只有重建道德,完善法律,来加强对少年的教育和约束,使他们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便阻止他们“漂”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