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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我国教育服务开放政策与立法

  

  再次,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适应入世后的教育开放的形势需要。我国承诺开放五个教育服务分部门,但至今为止,只颁布了一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统一实施的行政法规,对教育服务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而当涉及此类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问题时往往依靠政府文件或临时性行政措施解决,这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1)修订现行教育立法。我国应当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开放教育服务、维护教育主权和保护与发扬传统文化的原则,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2)增加新的教育服务立法。我国应尽快制定如《学生法》、《学校法》、《教育投资法》和《教育拨款法》等法律和《教育服务贸易条例》等法规。


  

  最后,重新界定教育行政部门的属性和职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反映了计划经济模式下教育行政的需要,不适应市场经济模式和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义务的实际需要。我国应当把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从计划和行政转换为教育拨款、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改变目前的指令计划、行政管理的模式,改变从教育机构的建立、运行、教育拨款、招生到日常运行都由政府包办的状况。


  

  (三)确立管治型的教育开放模式


  

  从实行教育服务开放的政策和保护教育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来看,我国需要实施管治型的教育服务开放模式。加强监管、保证教育质量是管治模式的核心内容。外国教育资本和投资的进入有利于补充我国教育投资和投入的不足,增加我国整体的教育服务提供能力。教育的经济属性和投资的利润追求目标会使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更多地专注利润而不是教育质量。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教育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在内的各种外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教育服务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教育的目标和目的。


  

  (四)维护教育主权,保护传统文化


  

  教育涉及文化传承和国家建设。引进外国教育服务可能同时引进多样的外国文化和价值观念。不同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有利于族际了解和社会进步,也会给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带来冲击,尤其是在文化单边主义的背景下。我国应在不违背“入世”承诺和WTO 规则的前提下,利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在教育服务开放中加强保护和发扬民族文化和传统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育主权。


  

  (五)改善政府服务


  

  政府的职能并不局限于管制与行政,提供合格的服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和行政的同时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为所有教育服务各方主体提供及时、准确、便利和透明的信息服务。我国加入WTO已六年多,仍缺乏统一、全面、准确、可获得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和跨境提供的官方统计数据。教育服务方面的政府信息服务应加强。


  

  (六)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交往中的国家都是自利和利益驱动的,往往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把自己的国家利益和贸易政策作为制定经济贸易战略的主导因素。具有不同政治力量和经济利益背景的国家组成了WTO这一超级贸易机构,也必然反映和影响各个成员的利益诉求和力量博弈。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也不能超然物外。适应、参与和合作是我国的必然政策选择。今后,我国应该采取更积极的姿态、更加灵活的策略和更富有成效的合作推动教育服务的开放。


  

  过去,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里的开放基本是属于被动的规则接受者,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里与其它成员的合作也是有限的。教育开放伴随的学历认证和认可、教育质量保证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我国应加强与WTO其它成员的谈判,更加积极地推动谈判进程,促成各成员达成教育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长远来看,我国应在尽快熟悉WTO规则的基础上,谋求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参与制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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