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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我国教育服务开放政策与立法

  

  五、我国应对教育服务开放的策略


  

  我国必须履行“入世”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用发展中成员的身份,把握教育开放的节奏与步骤,力求在维护教育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保持教育服务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


  

  (一)改革教育体制,准确界定教育服务


  

  首先,我国应立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性教育。我国在“入世”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已经在事实上承认了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和营利性,从立法上区分营利性教育与非营利性教育只是对教育服务发展的现实的承认和对教育服务真实属性的恢复。否认教育的经济属性与功能已经在客观上阻碍了教育的发展、改革和开放。几次对教育产业化的争论并没有实质性地阻遏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相反,现实中,教育服务领域国有民办、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教育资源的垄断客观上助长了公立学校摄取和控制优质资源的欲望,造成实际上的教育不公平竞争,从而在事实上侵害了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应当确立公立教育与民办教育平衡和协调发展的双轨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规定国家对公立教育的拨款和财政支持政策,规定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财政扶持政策,改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制和政策,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和捐助教育。


  

  其次,我国应通过政府资助和严格监管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中一些民办学校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运作损害了民办教育的声誉。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运行的规范与监管,以保证教育质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采有效措施,资助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其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第三,政府应加强对公立教育的财政支持和监管力度。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和监管不到位是目前我国公立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建立有效的财政投入体制,如财政拨款、转移支付、教育税收和筹措教育基金等手段,必要时可以发行教育彩票。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公立教育提高办学效率、教育竞争力和教育质量。


  

  最后,国家应建立有效的教育资源分配和利用体系,推动教育人力资源在公立与民办教育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教育服务开放的基础是规则与规范,公平竞争的基石是教育服务专业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公立和民办教育均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公平享有和利用国家的教育资源,国家对此不应有任何歧视和不合理的区分。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符合我国教育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教育健康发展。


  

  (二)完善教育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


  

  首先,完善现行立法体制,统一教育服务立法。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实行的是分类立法的模式,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各自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这种分类立法的模式事实上形成了教育服务多头立法、多头监管的局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容易出现立法重叠和监管不力的情况,妨碍教育法律的统一、公平和合理实施。我国应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各自常委会、国务院统一行使教育服务立法权,取消劳动行政部门的立法权力,原由劳动行政部门的教育服务的管理和规范职能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


  

  其次,从立法内容上应当保持教育服务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允许民办教育获取利润。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区分民办与公立教育,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但并没有明确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教育。否定教育的经济属性对我国制定教育发展政策和立法产生消极的影响。一方面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但是没有明确教育的部分产业属性,导致制定政策和教育立法时束缚了手脚。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利用现行教育体制的漏洞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这实际上违背了教育的真实属性。总之,我国的教育立法应当保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公益性应主要体现和实现在公立教育,经济属性主要体现在包括外资教育机构在内的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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