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我国从开放教育服务中获得了收益。短期来看,开放教育服务的政策给我国的教育服务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如低效的教育体制、教育立法不健全、质量监管不力、政府服务不到位,但这是我国教育服务业必须经历的过程。长期来看,教育服务的开放揭示了教育服务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改革教育体制和完善教育立法提供动力,进一步促进教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教育服务开放政策是正确的、适当的和富有成效的。
三、我国教育服务开放的立法回顾
(一)我国有关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模式的立法
教育服务的跨境提供涉及到教育服务内容的跨境流动。在此模式下,教育服务提供者(通常是学校)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内,通过电子传输、函授和通讯等渠道和方法向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服务消费者(即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在我国主要指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E-education)。 广义的远程教育包含利用邮政、广播电视技术、互联网和电信网方式提供的教育服务,[1] 网络教育属于远程教育的范畴。
广义上的远程教育在我国已经经历3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我、国目前尚无远程教育的专门立法,只有教育部及其办公厅发布的零星的临时规范。在这些规范中,国家鼓励开展远程教育,对远程教育提供机构进行规范,实施质量控制。但是,监督和管理的力度远不能适应远程教育发展的需要,对于教育服务跨境提供的立法基本上是空白。
我国没有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的跨境提供模式,意味着我国不承担向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开放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国际义务,为我国制定和修改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方面的立法留有余地。但是,这幷不完全能够排除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提供的方式进入国内的教育服务市场。这是因为,一方面,欧美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实行教育服务出口战略,一些著名高校为扩大影响,增加收入,必然设法拓展海外教育市场,加上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可以让教育提供者和学生不需要跨境流动就可以提供和接受教育服务,以网络教育为主要形式的远程教育就成为一种费用低、效率高的跨国教育服务模式。另一方面,尽管我国连续几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高校入学率显著提高,但民间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与国内实际可以提供的入学机会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跨境提供的模式可以为国内的教育服务消费者提供一个高效率、低费用的享受国际名校的教育机会。因此,我国虽然还没有大规模的外国远程教育进入市场,但这种教育服务模式的逐渐普及应促使我国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为完善教育立法体系提供有益的思路。
(二)我国在教育服务境外消费(海外留学)方面的立法
从我国的教育发展过程和教育政策法制化进程来看,我国的海外留学立法可以分为4个阶段:严格控制期(1949年-1965年)、中断期(1966年-1977年)、繁荣期(1977年-2001年)和全面开放期(2002-现在)。严格控制期的海外留学立法数量有限,主要是国家教育部颁布规章,留学以公派和选拔为主,留学目的地主要是苏联和东欧国家。中断期我国基本没有外派留学生,也没有制定海外留学规范。繁荣期和全面开放期则是海外留学立法的黄金时期。
从1977年到2001年,我国逐步形成国家公费、单位公费和个人自费的留学制度体系,中央和地方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全国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留学行为,鼓励留学生回国创业。国家通过这些法规和规章鼓励和支持公派留学,有限度地鼓励自费留学。这一阶段,我国对自费留学没有完全放开,但已经从严格控制过渡到有限度的鼓励,先后通过限制出国留学的学生身份和年龄、征收高等教育培养费、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等形式限制出国留学的对象。[1] 留学中介服务也是这一时期立法规范的对象。非法中介的客观存在和合法中介机构的非法运作(如出租中介服务资格和证照、服务高收费、滥收费、提供非法海外留学项目、伪造文件、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严重损害了申请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留学中介服务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等相关规则的出台通过规范和监督留学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来保护申请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