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在开放教育服务的同时努力维护教育主权和国家利益
跨国教育服务牵涉到教育服务的内容、资本和人力资源的跨境流动(尤其是在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的模式下)以及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交流。因此,教育服务有很高的政治和文化敏感性,尤其是文化保护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发生全球性冲突的情景下,我国对外开放教育服务尤其应当考虑维护教育主权和保护传统中国文化。考察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的制定和施行情况,我国为维护教育主权和保护传统文化作出了努力。
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教育事务必不可少的权力,涉及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监督权力的行使,包括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发展权四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立法权是国家制定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方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的权力。教育行政权应包括国家对教育事务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管理权。教育司法权是国家对涉及教育事务的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教育发展权是国家发展教育的不可剥夺的根本权力,包括对内的教育投资权、教育举办权与对外的教育平等权、教育独立权和教育贸易权。教育服务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共同实现。我国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是对教育主权的部分让渡,必须保证在教育立法方面与WTO规则以及“入世”承诺一致,相关的法律得到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实施。一方面,我国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规范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海外留学,另一方面也注重对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同时通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修订《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发展国内的教育服务业。
教育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跨国教育服务有利于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促进不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了解,但并不排除文化的多样性。我国教育法鼓励文化交流,继承和发扬中国的文化传统,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开放我国的教育服务为引进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但应该考虑在教育领域里加强保护国家的贸易利益和文化利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不允许外国宗教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且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遵守我国法律,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的公共道德,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和维护了我国文化在中外合作提供教育服务中的地位。
(三)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总体上利大于弊
开放教育服务对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外国教育机构的进入为国内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选择。学生除了在本国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也可以出国留学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教育服务。其次,国家通过开放教育服务引进优质的外国教育资源。大批优秀的外国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提供者进入我国的教育服务市场,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第三,开放教育引进了以中外合作办学模式进入的教育投资。这有助于缓解国内教育投入不足与民众教育需求的矛盾。最后,开放教育服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据统计,从1978年到2007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121.17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31.97万人。[1] 截止2006年底,我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00多个,分布在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 我国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和鼓励海外留学的方式以较低的成本为国家建设培养了社会急需的各类人才。
应该承认,开放教育也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其中包括:加剧了教育服务领域的竞争,文化冲突,教育主权受到侵蚀,教育质量下降,少数中外合作机构违规运作和教育服务人才流失等。所有这些后果主要是国家对教育服务领域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和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我国可以通过加强国内监管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