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在制定网上仲裁标准时,应考虑到对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在B2C交易方面,各国都认为应在程序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美国和日本以及欧盟都正在积极研究B2C电子商务交易,并试图建立一种跨国标准。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应作为一体化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网上仲裁进行监督。在这方面该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应和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合作。
2.利用信誉标记模式来提供无偿或低价的网上仲裁服务
对于网上小额交易争议来说,现有网上仲裁的费用过于昂贵,网上仲裁提供者有两种方式解决该问题:(1)由商家来承担一部分费用,这是信誉标记模式下的解决方式,拥有信誉标记的商家事先支付了费用以使它和消费者之间有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免费”的或低价的争议解决服务;(2)网上仲裁机构提供批量的标准化、高效的服务,从理论上来说,将案子集中起来,一次处理多件争议,可以节省每件争议的成本。(注:Wiliam Krause,Do You Want to Step Outside?An Overview of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Spring,2001,p.484.)
网上仲裁不能象传统仲裁那样,仅仅只由那些能承受其费用的人使用。方便、费用低廉应作为网上仲裁相对于传统仲裁的一大优点而加以保持和发扬。在信誉标记模式下,拥有信誉标记的商家承担更多的争议解决的费用,可以认为是商家在从事网上交易时所应付出的成本。这样一种降低网上仲裁费用的做法,实际上会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正如SquareTrade所倡导的那样:“让卖方在消费者中建立信任,让买方获得交易安全。”(注:http://www.squaretrade.com(Visited Nov.10,2002).)小额交易的消费者往往愿意选择那些承诺用免费的或费用很低的ADR方式解决争议的商家。
3.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
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于传统仲裁裁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并不是最佳选择。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都在网上进行,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如果获得有利的裁决之后却可能要跨越国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还要承担该裁决并不一定能获得执行的风险,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小额争议的当事人会放弃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权利,并且不再选择网上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ICANN域名争议网上仲裁之所以成功,和它的网上仲裁裁决直接由域名注册机构执行是分不开的。所以,应由各国签订国际公约成立的网上仲裁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该机构应充分发挥网上社区自治的作用,尽量通过网上方式来解决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它可以针对任何不遵守裁决的当事人执行裁决。所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对当事人威胁短期或永久取消信誉标记认证或短期或永久剥夺其在网上从事交易的权利,直到该当事人遵守网上仲裁裁决。在美国,对不遵守包含有关经济义务的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使用信用卡付款返还机制,因为绝大部分的网上商业活动都是通过信用卡来作为付款中介。(注:Lucille M.Ponte,Throwing Bad Money After Bad:Ca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Really Deliver the Goods for the Unhappy Internet Shopper?,3 Tulane Journal of Technology & Intellectual Property,Spring 2001,p.88.)根据美国有关法律,当消费者就某一笔帐目向信用卡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停止划拨该笔款项,则“chargeback”程序开始。该笔有争议的款项被返回消费者的信用卡上,直到公司的调查结束。大多数信用卡公司都使用这种chargeback系统来解决国际争议,这种系统看起来似乎能够使商家和消费者都能满意。(注:Mary Shannon Martin,Keep it Online:the Hague Convention and the Need for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to-Consumer E-commerce,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spring,2002,p.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