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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发票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吗

  

  二、刑法并没有否定出售“已被废止的真发票”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具体表述为: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发票”是指除该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发票,即“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也就是说,已被废止的真发票虽然不具有发票的正常功能,比如获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提及的“收付款凭证”或“财务报销凭证”等功能,但是显然刑法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是一个“口袋罪名”,并不要求发票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相反,就是因为它不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而给国家税收管理征收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才上升到刑法的层面进行规制。因此,已被废止的真发票可以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对象。


  

  三、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鼓励对发票犯罪进行从严打击。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问题组织了答记者问中讲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应对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而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的现象而作出的。可见,发票类犯罪的形势在我国依然非常严峻,这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必然带来的现象。因此,应当从从严打击发票类犯罪的角度来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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