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
1.增设了专家陪审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总体素质不高,往往陪而不审,仅为“陪衬员”的现状,本编增设了专家陪审制度,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从本辖区内各行业人士中,经过筛选,制作参与陪审的专家备选名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从专家备选名册中抽签产生专家陪审员。”并对专家陪审员的回避、经济补偿及补助费、失职时的处罚等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陪审制度真正发挥其体现诉讼民主和强化审判功能两方面的效用。
2.设立了庭审中的“简易公审”制度。本编吸收国外“有罪答辩”制度和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庭查明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后,法官可依简易程序径行作出有罪判决,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从而设立了我国庭审中的“简易公审”制度。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快审判进程,及时终结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3.规定了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被英美法国家的学者称为“法律的发动机”,“发现案件真相的最佳装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了“交叉询问”制度中的某些做法,但是极不完善。本编设计了典型的交叉询问方式和相关的询问规则,取消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询问权,将其纳入控方人证范围,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完善了“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既有利于使“对抗式”庭审方式中控辩双方能够真正对抗起来,提高被告人的防御能力,也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4.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造。本编对简易程序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扩大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本编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促进诉讼的及时终结。其二,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行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检察院或法院启动和决定,未考虑被告人的意见;在自诉案件中则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采用简易程序,未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编除前述规定简单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同意外,还规定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这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