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说,我们就是在上述思路的指引下来完成这一艰巨课题的。
三、关于“再修正”建议稿的框架设计
“再修正”案建议稿按照将刑事诉讼分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审后程序”三大阶段的理念来建构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框架,力求在程序衔接、制度设置上较之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建议稿设六编和附则,其中,总则和证据各为一编,审前程序包含侦查程序、起诉和预审程序共两编,审判程序和审后执行程序各一编,比现行刑事诉讼法四编和附则的构造有较大突破。在每个法条的设计上,建议稿采用了先注明本条主旨再表述法律条文的方式,使每一个法条要旨清楚,含意明确,易于理解和把握,并从论证角度出发,在每一个法条表述完毕后,注明参考立法例,对于有重大改革的法律条文,简明扼要地阐明立法意旨。
建议稿对各编结构的设计也有许多改变,使各诉讼程序及程序间的相互衔接更为合理。如“总则”编,较之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在结构上主要有以下改进:其一,第一章不再采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标题,而代之以“一般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等在这里规定,似更符合立法体例;同时把一些阶段性原则如审判公开等移到相应的编章中规定,不再作为基本原则;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九章的“其他规定”浓缩为一个法条,规定在第一章中,使结构更为简洁。其二,本编不再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而将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规定到“审判编”,并在审前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作适当规定,这样既与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在审判中处理相吻合,也使得法典的整体结构更为合理。其三,鉴于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本编不再规定“证据”,而将“证据”独立成编,作出专门规定。
加强和完善证据立法,是“建议稿”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笔者曾经指出:证据事实虽然产生于并且客观地存在于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之中,但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形成于刑事程序的运行之中,并在程序中得以有效运用,因此从本质上看,证据法属于程序法,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放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视野中来进行完善。[2]建议稿辟专编对刑事证据制度作规定,使整个法典形成了“总则、证据法则、程序法则”三块内容较为均称的状态,有利于对法典的把握和运用。在证据编编内结构的构建上,主要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裁判主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以及各种具体证据的界定等有关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而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则规定在其他编章相应的具体程序中。既改变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粗疏的状况,又避免了刑事证据单独立法造成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许多问题上不得不重复规定的缺陷。建议稿基本实现了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