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上)
徐静村
【摘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正的研究,已是摆在法学界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推进刑事程序的改革,是走向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大步骤。本文展示了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改革的最新构想。
【关键词】刑诉法;再修正;改革建议
【全文】
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实质动因
1979年,在总结新中国建国三十年的治国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当时我国社会刚刚经历了十年“文革”的剧烈动荡,开始由“大乱”走向“大治”,这部法典正是当时“拨乱反正”的产物,因而必然要求其内容和精神充分体现当时政治上强调高度集中统一,经济上要求保障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需要,所以对刑事程序立法,自然特别看重其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价值与作用;同时,当时所能借鉴的立法例主要是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和我国过去三十年中关于刑事司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与习惯做法,这些资源固然适合当时的立法需要,但未免过于单薄。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不免简单粗略,但它是新中国“从无到有”的首例刑事程序立法,对于规范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对于当时社会由乱到治发挥了巨大影响,它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开创性地位和历史功绩是不可低估的。但是,上述背景也使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为了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相适应,这部刑诉法特别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强调三机关的协同配合关系,强调诉讼程序惩罚犯罪的功能,因此在程序制度设计上,对控诉权行使的程序保障规定得较为充分,对辩护权行使的程序保障规定得相对不足,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也关注较少,控、辩、审三者在诉讼中的相互制约和互动功能没有真正形成,明显地存在着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倾向,这种缺陷使它难予全面实现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充分地保障人权的任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现实生活对刑事程序的科学化、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导致了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