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打过来,建立了元朝,但蒙古文化被汉文化打败。满人打过来,建立了清朝,但满文化被汉文化打败,这都是例证。可以说,文化没有侵略问题,文化侵略、文化安全完全是抵制先进文化的伪命题!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能存在就存在,能保护不妨保护,实在不能存在、保护不了,也不必惋惜——物种和文化都一样。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是官方热门话题,但博友对之并不太热心。我纯粹从学理上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些内容与时下流行的报刊话语很不一样。这些言论的发表和转发没有受到阻碍,也没有招致删帖。
(九)呼吁继续关注和推动刑诉法修改
◎有关机构似乎不希望刑诉法修改受到关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强调保密、要求参与者的姓名和单位不被披露的背景下拟定的。
◎研究心得:刑诉法修正案应该否定劳教、收容教养、双规等不符合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要求的现行体制。劳教之类违反人权和法治的体制源于苏联,在历史上就是抹黑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苏联、东欧丧失人心的东西之一,它也是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悖的东西,我国应该果断放弃。
◎刑罚的实质是剥夺人身自由,凡属公权力组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事实上对公民科以刑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又说不是科刑、只是给予行政处罚的任何说词,都属文字游戏,不可能改变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实质。这是我研究刑诉法修改得出的结论,不知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有无新意,待查证。
◎全社会应该继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现在起到全国人大审查、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限虽然已过,但法学界、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不能停息,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关注不能停止。
所有这些研究和关注,都仍然能够通过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党政领导机构来影响这部法律的修改。只有大家继续努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才可能稍微理想一点。
◎从保障人权和贯彻法治的要求看,我国刑诉制度是当今世界最落后的刑诉制度之一。我的修法主张被认为过于理想化,其实只不过是正常化。
◎我们经常说要吸取苏共亡党的教训,但我们往往不反思不放弃这类很不得人心的体制,反而从给予公民太多自由、压制不够坚定、封堵不够严密等方面总结教训,类似的思路无异于南辕北辙。
【各方方反应和本人评论】从微博反应看,民间对刑诉法修改仍保持一定之关注度。除最后一条博文外,这方面其它微博表达的都是常见意见,监管方面理所当然不会与这些帖子过不去。
(十)法治和司法独立
◎现在中国的很多公权力组织,做事完全没有道德底线。(针对背景:聂树斌案的再审。)
◎诸如北海、临沂那类有法不依、胡乱处置事态的乱象很令人担忧,到了该改弦易辙或给予有效遏制的时候了。遏制和纠正执法违法等乱象,从根本上要求公权力机构在依法办事方面做出表率。
◎我一直认为:没有司法独立,我国很多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没有司法独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得再完善,意义都很有限。司法独立在我国首先是需要确立的价值,至于如何转化为具体制度,那得结合中国情况做系统的考虑。这个事情,用孙中山的话说,其实也是知难行易,关键是上下左右要形成共识。
◎当今我国,“在某些地方,在法律、制度、人民利益、事实真相的要求与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权力者的意志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只能选择忠实于当权的组织、个人,而不会选择忠实于法律、制度、人民利益和事实真相。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