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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李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我支持。李庄早应该提起申诉,此举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有积极意义。一个举世关注的个案依法获得公正处理,其正义推进价值往往不下于制定或完善一部法律。


  

  ◎昨应邀在广州大学法学院做题为“刑诉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的讲座。同学们的提问富有挑战性,听者讲者交流非常热烈。广州历来是开风气之先的地方,是当今中国最能容忍多元见解的城市,这种环境促进了高校的人才培养。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陈光诚夫妇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一度引起很多博友关注。我认为,有关方面处理这件事失当。博文虽然对官方处理这件事的方式做了较严厉的评议,但监管方面没有删帖。


  

  (四)公民言论自由之保障


  

  ◎请公开涉案的全部文字,供大家讨论,增强全民宪法和法律观念。(背景: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在互联网上写了4篇文章以及部分博文,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本文作者初步判断罗美华老师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回家3天后,罗美华的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这是侦查机关将强制措施作为刑罚运用的典型案例。罗的行为不大可能被定罪,所以,侦查部门以监视居住变相对他施以刑罚。更严重的是,按拟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会出现秘密监视居住。请大家继续关注刑诉法修改。


  

  ◎继续关注因行使言论自由被注监视居住的公民。对于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警方监视居住一事,我跟帖对@南方人物周刊说:“应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一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谁设置不让评论的?怪哉!


  

  ◎在今下午《法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我主张:关于学术研究,不要提什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个口号从来没带来什么好的结果。我们应该按宪法的规定,提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提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提法会造成否定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的后果。


  

  ◎这是宪法学者应该重视的资料。我希望能知道此表出自何处,作者仅凭感觉制作还是有客观事实做根据。我对“解放后”得分低于“慈禧”很不能释然——难道“解放后”言论自由度还不如封建社会?若果真如此,那“解放后”岂不成了“捆绑后”?做这样的结论应谨慎和拿出事实根据。


  

  ◎某知名媒体的朋友约我写法制文章,我说想写写对陈光诚案的看法,正面的。想不到朋友赶紧喊停,说上边规定不能提陈,不知道为什么。我真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不可思议嘛。


  

  ◎在“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上,台湾政治大学刘定基教授对首次将新闻自由纳入基本权利范畴的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9号解释所做的剖析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该解释例肯定了博客和微博的新闻媒体性质和博主的新闻采访权,在宪理上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价值,值得大陆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关注。


  

  ◎央视张泉灵女士那同事到叙利亚去了没有?去了吧!(背景:张泉灵女士发一微博大意是,她一同事走到哪,哪里的恐怖头子或专制统治者就被杀。)


  

  ◎我刚看了新浪几条新闻后面的评论,确信那些针对“敏感”人物或事件的评论中,反映民意的评论都过滤掉了,留下的只是反映官意的言论。这不是自欺、欺人、误导中央么?新浪新闻的跟帖评论应该像微博那样,改为以发表后审查追惩为主的监管制。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针对时政,如果博主讲些一般化的道理,看来是没问题的,但针对具体事情发议论,可能就会受到限制。在上述博文关涉的事例中,博文受限制的情况出现了两次:(1)我针对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被刑拘后改监视居住的案子,曾试图发微博呼吁继续关注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事,还吁请首先披露此案的刊物“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帖子写好后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我多次重新发送,均告失败。(2)央视张泉灵女士写了一个关于独裁克星去向的帖子,我试图评论后转发,多次尝试,电脑上得到的回应都是“违反政策法规”!我至今搞不清违反哪部法规的哪一条,也不知道违反什么规范性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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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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