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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童之伟


【关键词】微博议政实验
【全文】
  

  我在大学教了20多年宪法和比较政治制度课程,深感包括自己在内的我国普通公民严重缺乏参与政治过程的管道。不错,我可以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但因在选举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正式候选人,他们也不发布什么政见,故我极少参加投票,即使参加投票也是投弃权票。话说回来,即使区县级选举时我参与投票且获得我选票的区人大代表真的当选了,他/她这个代表选出的代表和他/她参与选出的代表的代表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也无法想象。所以,在我国人大制度下,如果说我有可能给予政治过程以原子分子级影响的话,那基本的渠道可能就是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该条还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表达方面的其它权利。关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状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估计:一种认为中国公民没有言论自由,不少西方人和旅居海外的中国人持这种看法;另一种看法是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国内不少官方媒体持这种论点。我国公民到底是否享有言论自由,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言论自由?这是一个需要进行评估的状况。


  

  为了搞清网络这个言论前沿地带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状况,从2011年10月中旬至12月5日,我花了50多天的时间做了一套较完整的微博议政实验,先是新浪微博,后又增加了腾讯微博。为达到实验目的,在实验期间我用微博在我选定的若干领域刻意发表了一些前沿性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论。我做微博议政实验的目的主要是:(1)测试、感受一下在代议民主不发达或仅具象征意义的社会条件下,微博议政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以博友为主体的新兴公民阶层的回应;(2)在实施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这项基本权利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我想通过微博议政实验做一点测试和评估,了解一下在这种状态中公民事实上享有的言论自由度和官方管控公民言论的真实尺度。


  

  在具体介绍我的微博议政实验及其所获得的结果之前,先循宪政原理对介绍一下评估一国言论自由度涉及的衡量标准或相关知识点:


  

  1.言论自由与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如办报、办刊、办电台、办电视台、办网站等等)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创办承载言论内容之物化平台的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首要内容;同理,公民是否享有这项权利,也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首要标准。


  

  2. 不论私人可否办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承载言论内容的物质平台,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和实施保障或规范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都是言论自由的第二重要内容。是否创制和实施了这方面的法律,因而也成为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二重要的标准。


  

  3.是否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的争议由法官、法院裁判而不是由行政性机构单方面认定,是言论自由的第三重要的内容;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是由行政部门等组织径行认定,还是可诉诸司法,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三位的标准。


  

  4.凡属国有的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讲坛,其所有官员或职员,不论是主编、副主编、记者、编辑,还是出版社正副社长,其审查把关活动都是在事实上行使国家新闻出版检查官的职能,都具有对公民拟发表的言论进行事先审查的性质。


  

  5.如果公民无权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国家立法机构又没有创制、实施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从而司法也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受理公民在自认言论出版自由受侵害时对相关公权力组织的起诉,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就在宪法、法律和司法三个层级上没能获得保障。不过,即使一个国家出现这种情况,它也不表明该国公民毫无言论自由,只能说此时公民言论自由的多少只能完全由公权力掌握者的意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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