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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冲突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由国际私法专家民主参与


  

  国际私法学涉及众多相关领域,深奥艰深,非苦读精研者无法窥其奥妙。精通欧美国际私法的艾伦茨威格(A. Ehrenzweig)教授甚至宣称:“…冲突法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学科,…它其实只是国内法每一个分支的特别部分。”[15]国际私法的错综复杂和晦涩难懂在美国亦人所周知,美国学者称“冲突法王国是一片令人沮丧的沼泽地”。[16]因此,国际私法立法任务必须由国际私法专家来担当。俄勒冈州的这部非合同请求冲突法的立法是由熟稔该领域的知名冲突法教授作为报告人负责其起草工作,先后修改12稿方大功告成。[17]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由非国际私法专业的官员主导制定,虽有部分专家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其中,但由于时间紧迫等诸多原因,该法吸收的专家意见有限。[18]在司法解释拟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力戒此类舛误,而应遵循国际惯例,将解释权切实下放给国际私法专家。最佳的做法是成立专家小组和实行报告人制度,并且区分不同领域分批出台司法解释,以发挥不同领域国际私法专家的特长。在拟定中,报告人应广泛征求国际私法和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真知灼见,并及时向学界和实务界公布其草稿以及拟定理由和讨论情况,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


  

  (二)明确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


  

  荣格(F. Juenger)教授认为,在各国涉外审判实践中,对涉外案件推崇适用法院地法的“返家趋向”是“全球性的”。[19]艾伦茨威格教授在比较分析了欧美冲突法之后同样发现:“明确承认法院适用自己较好规则的权利和责任是一种古老的传统,这种传统只是明显屈从过19世纪的国际学派的概念主义。”[20]基于俄勒冈州法院对涉外案件通常适用法院地法的实践,该州的这部立法专设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适用本地法的具体情况。这种立法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实现该州的立法政策,而且符合当事人对该州法律的正当期望。[21]


  

  我国的司法解释应总结涉外审判经验,明确适用法院地法的案件或争点。法官偏爱适用法院地法在我国涉外审判中同样客观存在。与其让法官暗度陈仓,不如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锁定适用我国法的具体情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强行法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借机将事关我国重大利益、基本法律政策以及有必要特别保护的中方当事人的情形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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